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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成文日期: 2024-02-04
发文字号: 江机事〔2024〕1号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主体

全市各乡镇、街道,各机关、事业单位。

二、自查自纠时间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为期两个月,分两个阶段,其中自查阶段一个月,即2024年2月1日起至2月29日止,自纠工作至2024年3月31日止。

三、自查自纠内容

1.办公用房面积。对本单位所有办公用房面积进行再次实地测量,检查办公用房面积是否存在超标现象,并将最终测量结果(整改结果)反映在人员去向牌上,避免以后重复测量。测量标准:以内墙至内墙的距离为基础计算,扣除立柱等面积。室内有飘窗窗台的,以原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一侧的内墙起测;靠墙有固定柜子的,从柜子内板起测,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有封闭阳台的,按阳台全部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阳台未封闭的,按阳台一半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虽不在办公室内,但可以确认为个人占有使用的卫生间、休息室、会客室、会议室等房间,也应实事求是的计入办公室面积内。

2.办公用房备案。检查办公用房备案履行情况。一是面积超标备案:面积超1㎡以上的,要求立即整改;面积超1㎡以下的,要求进行备案,并明确整改时限限期整改。二是一人多处办公用房备案: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可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因任职单位和兼职单位距离较远,可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进行备案。

3.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及使用。根据上级关于“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及使用技术业务用房的情况。

4.租用、借用办公用房。检查在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过程中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偿占有和使用企业办公用房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办公用房自查自纠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做到“有人管,有人抓”,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严谨地摸清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纸质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319办公室,电子版同步上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将组织人员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如遇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诿拖沓等情况,将商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江山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