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5703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文字号: | 江政办发〔202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1-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结合我市发展现状,现将江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发布如下:
一、适用对象
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市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等级及范围划分
江山市范围内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征收范围划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东以江东大道为界;南以景星路-南门路-西山路为界;西以南门路与西山路接口-沿西山山脊至北泉街-礼贤路与迎宾大道接口为界(含文教西路至沪昆铁路界止);北以迎宾大道为界(上述路段均含道路两侧)。
二级用地范围:各街道除一级用地以外的生产经营用地;经济开发区所辖及代管范围的生产经营用地;贺村镇所辖生产经营用地。
三级用地范围:四都镇、峡口镇、上余镇(经济开发区范围之外)、新塘边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四级用地范围:未划入一级、二级、三级用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建制镇应税生产经营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12元。
二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9元。
三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6元。
四级用地:每平方米每年3元。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原《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