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24-16300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发文机关: 江山市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9-29
发文字号: 江体〔2024〕3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33-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江山市关于推动省十八运期间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全面发展,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20〕31号)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体育人才购房补助

1.落实体育人才购房补助。对2024年1月1日后引进到江山市企事业单位,且符合《江山市竞技体育人才分类目录》的竞技体育人才给予购房补助,政策兑现方式按照《中共江山市委 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20〕31号)文件及配套办法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A、B、C类“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D、E、F类75平方米;

G、H类30平方米。

上述购房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

二、加大竞技体育人才引进力度

2.加强体育紧缺人才引进。将竞技体育紧缺人才纳入“实施社会事业人才示范领航计划”,实行常年招聘,开通绿色用编通道。对符合竞技体育人才分类目录条件的可直接考核引进。引进的竞技体育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加强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引进。全职在江的,按竞技体育人才分类目录享受相应层级人才政策。对符合竞技体育人才分类目录但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市体育局认定后可予以聘用,首次来江的,给予每人每月6000元安家补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4.加强退役优秀运动员引进。为进一步激发退役优秀运动员参与体育的热情,解决退役运动员出路问题。按照浙江省安置退役运动员浙江省第十八届运动会加计金牌有关规定,参照体育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安置省队退役优秀运动员。

5.加强优秀运动员引进和交流。符合相应标准的运动员,引进并注册到江山,以江山市运动员的名义获得省运会及以上比赛参赛资格的,经审核认定可以按照不超过10万元/人的标准(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支付专项培养经费。

三、加强金牌教练队伍培育

6.强化高水平教练队伍建设。对在江山市实际带训2年以上的教练员,所带队员在浙江省第十八届运动会上获得2块金牌(不少于1枚现场比赛金牌)的,且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结合本人意愿和岗位需求、编制余缺,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综合评定后,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

四、强化体育经费保障

7.强化业余训练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把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省、市布点项目经费。

8.强化假期训练保障。在职在编教练员等在寒暑假、周末、节假日组织开展市队训练工作,提交训练计划,经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后,根据假日带训时间按120元/天标准,发放一定的训练补贴。

9.强化奖励资金保障。带训教练员和获奖运动员在浙江省第十八届运动会的奖励按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66号)执行。在江山市内输送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在输送后三年内按所输送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按上述文件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本实施细则每年体育人才引进的各项补贴、补助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保障,同一人才所涉及奖励有重复、交叉的或涉及多项荣誉(称号)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江山市竞技体育人才分类目录


江山市体育局                   

中共江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山市教育局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                


附件


江山市竞技体育人才分类目录


一、A类

劳伦斯世界体育奖获得者;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B类

奥运会金牌教练员、运动员;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C类

奥运会奖牌和奥运项目世锦赛、世界杯金牌(集体项目前三名)教练员、运动员;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D类

奥运项目世锦赛和世界杯奖牌(集体项目四至六名)教练员、运动员;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E类

奥运项目亚运会和全运会金牌(集体项目前三名)教练员、运动员;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六、F类

奥运项目亚运会和全运会奖牌(集体项目四至六名)教练员、运动员;国际健将级运动员;国家级体育教练员;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七、G类

具有国家队执教经历的教练员(指在国家队担任主教练一年以上或助教三年以上);奥运项目亚锦赛、青奥会、世青赛、亚青赛金牌教练员、运动员;培养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金牌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为主带训三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三年内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金牌);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八、H类

国家健将级运动员;国际级裁判员;具有省队执教经历的教练员(指在省队担任主教练两年以上或助教五年以上);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