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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31

关于印发《江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现将《江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江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明确救灾资金申请、拨付依据,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自然灾害指旱灾、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居民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是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安排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依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申请受理、拨付安排,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内容,履行相关程序,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第六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救助项目

第七条 救助对象。居住在我市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

第八条 救助项目包括: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抚慰。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恢复重建的救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300元。

第十条 过渡期生活救助。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对需救助的受灾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元,以人为单位按天给予救助,最长救助期限3个月(90天),保障受灾人员灾害过渡期的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 倒损房重建救助。

(一)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类救助,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每户2万元;救助对象必须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

(二)损房修缮救助。一般损坏房屋户,每户2000元。救助对象必须是因自然灾害造成唯一住房损坏需修缮。

政府计划对受灾区域统一规划,实施因灾倒损住房集中恢复重建的,按规划及相关集中重建方案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根据《江山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受灾人员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0元,以人为单位按天给予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灾害期间的基本生活。救助期限至应急响应结束止。

第十三条 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口,每人2万元。

第十四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每人130元标准进行救助。

第十五条 抢险救援补助主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抗旱保供水投入等情况测算。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遵循“户报、村(居)评、乡镇(街道)批、市补”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即由受灾户提出补助申请,填写《江山市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村(居)委员会评议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审核,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补助,涉及上级救灾资金的,市省部逐级核查、资金发放”等步骤来完成救助工作,即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助申请,村(居)委员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批,县补助,涉及上级资金的市、省、部逐级核查,通过后进行补助。将救助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天,做到公开内容、资金台账、实际发放情况相符,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市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用于与自然灾害无关的救助和节日慰问等。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的末端监管,提高资金的发放效率,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银行“一卡通”等社会化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特别是倒损房屋重建、修缮工作要继续跟进直至完工。市应急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应组织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应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调整情况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救助项目及因灾生活救助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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