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002630487L/2024-16328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成文日期: 2024-08-01
发文字号: 江供联〔2024〕2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机关各科室、下属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市社本级及下属企业公款存放管理,根据《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执〔2023〕153号)要求,制定《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日


江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 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 号)和《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财预执〔2021〕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社本级及下属企业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三、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社本级及下属企业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五、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 200 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 3 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且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五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七、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八、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市社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企业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企业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社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九、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十一、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市社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结合市社及下属企业现金收支特点,设定本部门年度竞争性存放金额占当年单位日均存款的比例下限为60%。

十二、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十三、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四、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十五、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山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六、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七、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市纳税、绿色普惠金融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十八、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十九、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十、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本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二十一、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 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二十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市社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企业,市社或下属企业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十三、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二十四、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市社机关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市社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报市社机关同意后实施。

二十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市社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二十六、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二十七、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二十八、切实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下属企业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九、在对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三十、加强对下属企业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财政厅指定系统,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单位公款存放季度报表。每次招投标结束后,应在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十一、市社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二、本办法由市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办法发行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公告

       2.廉政承诺书

       3.更正公告

       4.中标公告



附件 1


(XXXX 单位 XXXX 年第 X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 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 号)和《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江财预执〔2023〕153 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 单位 XXXX 年第 X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 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江财预执〔2023〕153 号)第十五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 B 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或在线查看招标文件)

七、投标起止时间及方式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 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 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 号)和《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江财预执〔2023〕153 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 单位 XXXX 年第 X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 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 单位 XXXX 年第 X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

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