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331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2-16

李某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处理投诉举报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12-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处理投诉举报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2024年2月1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于2月7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月7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2月22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月29日,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及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实名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信(快递单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签收,截至2024年1月29日共83天,58个工作日)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电话、短信、书面告知受理情况、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其次,通过苹果官网查询,Mac电脑的屏幕保修期为2年,而被申请人在涉案苹果电脑的宣传页面宣传“京东发货&售后”。《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第九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第三十条规定:“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本案中,申请人2022年3月24日在第三人处购买的涉案苹果Mac电脑,申请人通过投诉要求第三人提供售后退货退款服务,符合法定要求。被申请人应依法定程序处理,现未有任何处理,属未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依法履行查处、告知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进行区分处理。申请人举报第三人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2021-2022年度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处理、未依法定程序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属未履行法定职责。三、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与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因民事诉讼,对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将行政机关处罚文书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调查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并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的民事诉讼证据不完善。因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举报的受理、结案情况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系商家在向申请人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商家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因商家弄虚作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投诉举报)。很明显,申请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的裁判要点明确,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效内,将投诉举报的受理、结案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对商家进行全面调查。被申请人明显没有依法履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告知明确,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责。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及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次日,按照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上载明的联系地址——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街×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邮递单号:×)。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邮递单号:×)。2023年12月22日,邮递单号为×的挂号信因经投多天联系不上收件人(投后无人领取)被退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同日下午2时52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拨打了申请人联系电话,电话提示关机。2024年1月2日,邮递单号为×的挂号信因经投多天联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至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并邮寄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法定期限规定;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限规定。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有悖立法本意。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受理结果、终止调解回复未履行告知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未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受理结果、终止调解回复,履行了告知的法定职责。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对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及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2023年11月14日,按照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上载明的联系地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邮递单号: ×)。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邮递单号:×)。2023年12月22日,邮递单号为×的挂号信因经投多天联系不上收件人(投后无人领取)被退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同日下午2时52分被申请人拨打了申请人联系电话,电话提示关机。2024年1月2日,邮递单号为×的挂号信因经投多天联系不上收件人被退回。申请人因投后无人领取、联系电话关机而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并非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的法定职责所致。2.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职责。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举报人住所,依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2021年度、2022年度年报中未填报网店信息。根据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网店于2022年开设,2021年度企业年报无需填报该信息。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涉案网店2022年度企业年报中未填报网店信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根据被投诉举报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被投诉举报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因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申请人苹果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被投诉举报人认为苹果产品需要经苹果官方检测并确定造成问题的原因,若产品在质保范围内,由官方提供质保;若超出质保范围,则需申请人付费维修。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申请人的退款要求,也不接受被申请人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关被投诉举报人的举报投诉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清楚、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能,恳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2022年3月24日,申请人在案外人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旗舰店购买了1台苹果电脑。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及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实名投诉举报》,反映电脑出现屏幕花屏,以及商家存在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要求:1.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2.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该投诉举报书中载明了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联系电话为×,联系地址为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街×号。202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决定,并于次日将告知书按照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给申请人,邮件号:×,该邮件于2023年12月22日12:55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投后无人领取、逾期无人领取。2023年12月22日14:52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使用座机拨打申请人电话,语音提示申请人电话已关机。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前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核查。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并于11月24日将投诉举报回复按照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给申请人,邮件号:×,该邮件于2024年1月2日10:11被退回,退回原因为逾期无人领取。

以上事实有《关于某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及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实名投诉举报》、订单详情、涉案商品照片、江市监投举通字(2023)×号《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李某对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面单及邮件号查询信息、光盘及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关于李某对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 ,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人、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通过邮政企业邮寄送达申请人,因逾期无人领取导致相关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该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