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330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属于程序违法。2023年12月9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同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补正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明确行政复议请求材料。2024年1月5日,本机关收到相关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于2024年1月11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于2024年1月18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2月5日,本机关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为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在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上,被投诉举报人明示其售卖的涉案产品具有防蚊功效,并以此作为宣传重点,引导申请人购买其产品。收货后,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并未标明农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涉案产品并不属于农药产品,因此不可能具有防蚊功效。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曾通过12315平台要求被申请人根据投诉内容进行依法处理,但未得到任何答复或解决方案,现已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宜。申请人对此结果表示不服,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于2023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至今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回复和告知,应当确认违法。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内容材料中包含了投诉内容,因此属于“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提到“要求处罚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属于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中含有投诉内容,提交的相关诉求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不能以“平台须知”对抗申请人法定的可以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增加申请人义务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某商行的调查处理,回复告知明确,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责。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及时,程序合法,符合法定要求。2023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件,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宣传“防蚊”欺诈误导消费者行为进行处罚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及拼多多网店页面进行核查。同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2月1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举报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核查立案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告知期限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答复告知内容明确,法律依据适用充分。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就对申请人所提供举报材料进行核查,举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所购买的塑料购物袋上印有“驱蚊效果”字样,购物网页上印有“有效驱虫拒绝异味”、“驱蚊虫”等字样。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及拼多多网店页面进行核查。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被申请人并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库存,但其网店页面展示产品包装图片上印有“驱蚊防异味”、“防蚊虫”字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物质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规定,举报人所购买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申请人所举报事项及解决权益争议问题应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对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建议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有悖立法本意。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属程序违法;2.申请人在举报内容附带权益争议诉求,应将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不得以“平台须知”对抗申请人法定的同时可以提出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增加申请人义务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规定,该规章明确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申请人的举报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处理,其消费争议投诉调解也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开放线上“全国12315平台”,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更大地便利群众。为让平台运行合理高效,平台分设了“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即投诉与举报不能混在一起提交,要分开提交),并有详细须知(5.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进行明示。申请人在已阅读“举报须知”情况下,不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仍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进行举报投诉,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且,受线上“全国12315平台”规则条件限制,目前被申请人也无法做到投诉事项与举报事项在同一程序中处理,即不能在举报程序中同时处理投诉事项或在投诉程序中同时处理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件以举报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平台设置的规则,不存在增加申请人义务的情况,并在告知中告知建议申请人向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实际上已减轻了申请人寻找责任部门的义务负担。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上“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的差异性的情况下,仍选择在“我要举报”入口内提出投诉请求,且在后续被申请人已回复不予立案及解决权益争议的主管单位后仍坚持行政复议,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关被举报人某商行的举报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回复告知明确,法律依据清楚、充分,履行了依法监管职能,恳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经查明: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案外人某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某生活馆购买了垃圾袋,支付10.5元。11月25日,申请人以涉案商品外包装标签无农药登记证号、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进行处罚,并解决相关消费者权益争议。12月8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某商行住所地进行核查,并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12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办理结果。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订单详情、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涉案商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举报登记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办理时间线信息、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详情、全国12315平台首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须知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申请,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