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4-1622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文字号: | 江应急〔2024〕36号 |
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矿山企业:
现将《江山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江山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实施,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推进矿山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和《衢州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提高新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推进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地下矿山井下作业人员比2023年底减少15%以上,露天矿山采剥、破碎等一线作业人员减少10%以上;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和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动态清零;矿山提升改造、整合优化、淘汰关闭等分类处置取得显著进展,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70%以上,其中大中型地下矿山占比提高到50%以上;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建立并有效运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数字化平台”;矿山事故总量保持平稳,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其中:
到 2024年底,正常生产建设的大中型矿山基本完成安全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2023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清零;正常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完成新一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到2025年底,地下矿山撬毛台车、凿岩台车应用尽用,露天矿山自动化破碎生产线占比达到40%以上,正常生产建设的所有矿山基本完成安全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按照“三个一批”方案,完成相关矿山提升改造、整合优化、淘汰关闭,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60%以上,其中大中型地下矿山占比提高到40%以上;2024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清零,2025年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同比2024年下降20%以上,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占比不低于70%;正常生产建设的矿山按照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到2026年底,总体目标全面实现,露天矿山自动化破碎生产线占比达到60%以上,矿山减人目标全面实现;按照“三个一批”方案全面完成相关矿山提升改造、整合优化、淘汰关闭,相互存在重大安全影响的矿山完成整合改造,大中型地下矿山占比提高到 50%以上;2025年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清零,2026年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占比不低于80%;建立并有效运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数字化平台”,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和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素质能力。负责矿山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同类型矿山3年以上工作经验。企业只有一个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五职矿长”要求,履行“五职矿长”职责;一家企业有多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独立生产系应按照要求配备“五职矿长”。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必须有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并且按照要求每年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2.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素质能力。矿山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构成、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矿山主体专业毕业,且具有5 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总工程师或技术矿长要任常务副矿长。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大数据监管要求,完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查询和异常比对功能,依法严厉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违规行为。对矿山技术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3.提升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逃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所有矿山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让从业人员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自救逃生方法及应急处置要求。地下矿山应重点开展火灾、中毒窒息、冒顶等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演练,对不熟悉井下避灾逃生路线、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不知道相关事故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的人员,不得安排下井作业。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完善以现场处置方案为重点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建立并全面落实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4.提升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每年对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问题。坚持“逢查必考”,加强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机构的监督;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加强矿山从业人员应知应会考核。
(二)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5.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矿山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自查自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风险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组织、亲自带队,每月要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地下矿山“五职矿长”等应参加排查,排查以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等五个方面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验收、销号。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没有发现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6.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2024年6月底前,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位。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予以挂牌督办,整改完成以后由市安委办组织验收销号。按照“一重大事故隐患一档案”的要求,建立包括隐患描述、查处时间、查处渠道、处理处罚措施、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内容的档案材料,每月底,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销号情况报衢州市局。2024年底前,建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实现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分析研判,对整改进展缓慢企业,及时采取约谈、曝光等措施。
7.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2024年底前,对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重大事故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依法提请停产整改或关闭,并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依法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未开展排查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开展提升本质安全重点攻坚。
8.进一步严格矿山源头管控。严格落实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工作制度,全面执行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要求。新建矿山和扩大采矿范围的改扩建项目,在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前,应通过部门联合踏勘和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进行资源招拍挂。新设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生产生活设施的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保障周边居民、学校、厂矿、道路等生活设施和重要生产设施的安全。2026年开始,停止审批新建产能低于5万吨/年和开采年限少于8年地下矿山。
9.进一步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全面落实《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紧盯矿山开拓运输系统、工艺与装备和地下矿山应急避险系统、通风系统等涉及矿山本质安全的重点内容,严格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严格落实《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对首次核发、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则上要到现场核查,通过核查推动矿山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0.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摸清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根据产业政策和矿山实际,明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数量,制定分类处置措施,推动协调政府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对资源较好、符合本地产业政策,但因矿山固有安全风险较大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推动矿山进行提升改造,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规范小矿山技改扩能审批,明确技改扩能建设期限,推动实现机械化开采。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因资源枯竭或品位较差而长期停工停产的,或固有安全风险较大难以有效提升改造的,要积极引导退出。
11.推进相关矿山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鼓励管理能力较强、安全业绩优良、资金实力较强的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推进同一个矿体(或者一个成矿带)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相邻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石料露天矿山等相邻矿山整合重组,按照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的要求,进行生产系统整合优化。加强整合技改扩能矿山安全监管,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规范矿山技术服务工作要求,引导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为中小型矿山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引导管理能力不足、装备水平较低的矿山企业将矿山整体托管给符合条件的单位。
12.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降低系统性风险。推进小矿山技改扩能,到 2026年底,具备资源扩能条件的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年的地下矿山,通过技术改造将产能提高到3万吨以上/年。到2026年底,深度200米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应采用竖井系统提升人员。推进回风巷道、紧急安全出口的改造完善,地下矿山不得利用采场天井、采空区作为矿井总回风巷道和服务于矿井一翼的主要回风巷道,矿井和各中段的紧急安全出口应有效保障人员快速撤离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推进地下矿山采矿工艺升级改造,地下矿山应当(已经投入生产的地下矿山最迟于2025年底起)原则上应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设计单位和专家进行严格论证;空场法采矿形成的采空区应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体积较大或者悬顶面积较大的采空区应采用胶结充填处理,消除采空区坍塌、积水等重大安全风险。
(四)强化重大灾害风险防治。
13.制度化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下发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2024年底前,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查清3—5年计划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调整)每座矿山灾害防治等级。对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级设防或鉴定弄虚作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等措施。指导督促相关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
14.落实矿山重大灾害治理措施。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部署,加强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矿山揭露的实际地质条件劣于地质报告并属于地质复杂程度等级不符的,应该落实停产停建措施,补充地质勘探,重新编制地质报告,调整《安全设施设计》后才可以继续开展生产建设。采掘影响区域存在采空区积水、废弃井巷及岩溶积水的地下矿山,必须先完成积水抽排,才可开展采掘作业。地下矿山采空区未按照设计未完成治理,且危及生产活动区域安全的,必须落实停产整改措施。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15.合理管控矿山现场作业人数。矿山企业应依据设计和生产计划合理安排采掘(采剥)作业,保持采掘(采剥)平衡,均衡组织生产建设,合理劳动组织,避免交叉作业。露天矿山单个边坡坍塌影响范围内的作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人,地下矿山单个采掘作业面作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到2026年底,每个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应将单班下井作业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地下矿山同时生产中段个数、采掘作业顺序、单班下井作业人数应符合设计;中小型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中段同时作业,其中采矿中段不超过2个。
(五)强化安全科技支撑。
16.推进矿山安全数字化建设。持续完善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应用。地下矿山要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2025年底前,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露天矿山高度100米以上边坡安全、地下矿山通风、有害气体等重大风险的实时在线监测,建立完善人员定位、指挥调度与应急信号系统,提升重大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加快推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数字化平台”,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执法检查,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17.强化技术支撑。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地下矿山企业应该成立专职技术机构。专职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应该按照要求开展各项技术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支撑。积极推进矿山安全科技进企业活动,强化地面“三堂一舍”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和安全管理;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以产品质量、熟练度为重点的地下矿山自救器“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8.提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广矿山先进技术装备,及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装备。到2026年底,通过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全面实现减人目标。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山,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六)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9.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矿山企业及上级公司应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矿山企业总部应根据设计或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生产考核指标,不得设置超产奖励;对下属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考核奖惩,宜不低于其年收入的30%。矿山企业对一般管理人员、工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考核奖惩,宜不低于各岗位年收入的20%,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考核应该每月开展一次。
20.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对外包工程涉及的重大或临时性较大风险作业,矿山企业应安排本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地下矿山涉及爆破的采掘工程外包的,应将采掘工程与爆破发包给同一家施工单位,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凡发现矿山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地下矿山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积极引导地下矿山企业,实行整体外包或建立自己的采掘施工队伍,取消外包。
21.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矿山企业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有效运行。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管,按照国家要求严格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落实动态监管要求,及时调整相关企业标准化等级。细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政策,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25年底前,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占比不低于70%;2026年,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占比不低80%,力争培育1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七)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服务。
22.推进矿山安全精准执法。综合运用“双随机”执法、暗访、交叉检查、线上巡查和“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等方式方法,聚焦高风险矿山、事故矿山等重点对象,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现场检查,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等工作。
23.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导,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的,由市里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发生较大矿山事故的,由省级挂牌督。严格事故调查处理,精准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提级调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亡人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凡发生有亡人的矿山事故或者矿山重大安全险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上级公司,并制作警示教育片,责令事发企业停止生产、开展全员集中培训。
24.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指导帮扶。建立完善抽查、交办、核查、约谈、报告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结合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日常工作,采取现场指导、交办、核查、约谈、报告等方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帮扶。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25.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按照国家部署,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及我省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组织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每年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网站、专刊等平台,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宣传各地好做法、好成效,同时,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26.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推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设立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受理江山市矿山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江山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予以奖励。
(八)推进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7.提升监管人员能力。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组织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国家、省厅、市局集中培训。 2024年到2026年,每年组织开展一轮矿山安全监管业务集中培训,重点加强实操和理论培训。引导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切实提高矿山监管业务水平。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矿山安全监管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8.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执法人员配备使用矿山安全执法记录仪、测距仪、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等,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
29.强化执法监督。按照要求推广使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处罚、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全过程执法监督。严格落实上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及时报送执法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江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工作,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强化动员部署,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统筹推进本地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涵盖自然资源、公安、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对辖区矿山企业三年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每季度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久拖不改的企业,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从严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三)加强激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各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单位;加大对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