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21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04

【以案说“典”·第20期】“失踪者归来”,宣告失踪判决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以案释法

梁某的儿子小郭于2015年1月30日离家出走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梁某报案后一直无法与小郭取得联系。由于梁某儿子的失联导致无法办理相关事宜,2018年2月12日,梁某在儿子下落不明两年后,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失踪。法院经审查,作出宣告梁某儿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梁某作为财产代管人。

2019年10月16日,小郭平安回家,梁某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小郭的宣告失踪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撤销梁某儿子失踪宣告的判决。

法官说法

01

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02

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一是失踪人重新出现,即重新得到了失踪人的音讯,从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状态;二是经过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三是撤销失踪的宣告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自然人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因此,该宣告的撤销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作出。

03

宣告失踪一经撤销,原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本人就应当恢复对自己财产的控制,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应当相应结束,移交代管的财产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情况。只要代管人非出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