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210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04

【以案释法(企业篇)第19期】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红线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基本案情

吕某伙同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合股设立的L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为载体,根据事先协议,以每斤20元左右价格,连续收购由朱某、陈某等人开设的加工点,以猪肉为原料,添加牛肉纯粉、牛肉精油等添加剂生产出“牛肉干”。同时,吕某及方某等人又以L公司名义,招聘人员以“牛人帮”牛肉干品牌通过网络销售假牛肉干,直接通过物流发送给全国各地客户,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伪劣产品的范围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不合格的产品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市场交易秩序、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密切相关。同时企业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关乎着企业的生命。因此,应对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以及性能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组织将猪肉加工生产成假牛肉干进行销售谋利,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其事中参与销售管理活动,其本人占销售公司40%股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60万元。

温馨提醒

企业应当增强合规生产和销售的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不能因利益或生存压力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体系,并在体系中规范好产品的检验标准和性能参数,避免出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等情形,严格把控生产、销售的产品。同时,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内部质检部门和质检专员,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避免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此外,企业还应当注意,在进货环节也应当要加强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因使用伪劣的零部件或产品,导致企业生产的整体产品受影响。此种情形下,企业需注意保留好进货单据及其他相关凭证,以此规避自身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