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210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04

【以案说“典”·第22期】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提吗?

发布日期:2024-11-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以案释法

杜某在一次事故中下落不明,4年之后,其丈夫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杜某失踪。但周某的父母认为,周某因为此前与杜某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因而不肯正视现实,杜某这么多年杳无音信肯定已经去世,遂向法院申请宣告杜某死亡。那么,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法官说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宣告死亡并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

02

对于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为只要自然人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就一定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且宣告死亡也能达到宣告失踪后财产代管的目的。

03

本案中,杜某在事故中下落不明已满4年,面对不同利害关系人针对杜某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应当宣告杜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