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修改<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13日至11月21日,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江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就《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修改〈江山市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11月21日,收到反馈意见两条:

一、可以明确下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条例吗。

二、现在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是真的管理而不是服务。业主付钱找了个公司,想要的是提供物业服务。然后实际上,1.物业公司在主抓宣传,一人在修水龙头,一个在打伞遮光加指挥,一个在拍照。原来一个人5分钟完成的事,硬生生摆拍搞成了三人各15分钟。浪费业主资源。2.套取使用维修基金,缺乏有效监管和公开。3.物业服务好不好,服务哪些内容,业主没有知情权、没有评价权,即使有了,也是没法将评价应用于实际。即使绝大部分均不满意,也没法扣钱、没法解聘、没地投诉。物业公司成了小区霸王。为此,建议:一是增加、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功能,哪些是必做的,哪些是选做的,哪些是收费做的,哪些是不做的,写清楚、写明白,写进制度规范里。二是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应格式,什么菜单式服务标准、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等;物业不是买白菜,每人有成千上万次机会,减少群众试错。一个差的物业,会让一个小区乃至一个社区品质、房价都下降严重。三是加强物业公司监管,至少要有个地方,能让人方便投诉、事项公开,只有公开接受公众监管,物业才能真正做物业,而不是招了个爷回来。四是制订物业公司黑白名单制度,让名单产生与业主评价结合,例如30%业主不满意是否上黑名单?怎么样能有对应的处罚主体、措施、手段?让物业公司在阳光下,才能避免成为霸王。不要仅仅是参考?五是物业评比是否为内部评比?只要求物业公司发证明材料?不然一个过半业主不满意的小区,怎么得到高分评价?

关于以上两条意见,我局反馈意见如下:

一、意见一不采纳。理由如下:

1.业主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空置房虽无人入住,但物业公司依旧提供空置房所在小区的保洁、绿化、秩序及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2.物业费减免条款暂无上位法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目前均无空置房减免物业费的规定。

二、意见二不采纳。理由如下:《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作为全市物业工作的指导性纲要,提供方向性指导,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合同、监管、考评等,其他法律法规已出台相应细则内容。

1.关于细化物业服务内容、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意见不采纳。一是衢州市已出台《衢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标准》(衢住建〔2021〕53号),文件已详尽提供物业服务菜单式服务标准及内容;二是衢州市已修订完善《衢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我市均已参照使用。

2.关于增设物业公司黑白名单制度与业主评价相结合的意见不采纳。《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已对行政处罚、物业企业信用档案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3.关于明确物业管理、监管、考评的意见均不采纳。一是文件第二条已明确物业管理概念。二是文件第三条至第八条已明确物业监管主体职责,目前政务信息平台、政务热线等公开投诉途径广泛,群众可积极参与监督。三是文件第十九条已明确物业考评,目前我市已出台相关考评办法:《江山市物业小区“有礼示范”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江建设〔2023〕85号)、《江山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方案(试行)》(江建设〔2023〕84号),考评过程中台账检查、实地检查、业主满意度评价、日常巡查相结合。


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