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8814720614934/2024-16156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发文机关: 市征迁事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4-10-09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征迁事务中心

征求意见      

各移民搬迁人:

2024年8月30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移民搬迁人以电话咨询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8人次,通过现场来访、网络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9人次,收到书面意见建议3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将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答复情况及实施方案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1.提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中城区就学的未成年子女和国企在编人员的认定问题;

2.提出移民迁建安置点房屋设计间距不足,要求移民安置点抓紧开工建设问题;

3.要求明确村民小组土地和房屋、道路公共设施补偿归属,提出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如何分配问题;

4.要求未领证房屋与有证房屋补偿一致问题;

5.提出常山县和江山市搬迁政策不一致,要求提高搬迁补助奖励标准问题。

二、相关意见建议的答复说明。

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江山市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提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中城区就学的未成年子女和国企在编人员的认定问题。

答复:针对提出的在城区就业就学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已明确相关规定,安置权益能得到保障。同时对原属农村居民户籍已迁城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并经被征地行政村、属地乡镇审核通过户籍迁回,前期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已对该类型移民搬迁户进行了告知。

针对国企在编人员的认定,是依据《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出移民迁建安置点房屋设计间距不足,要求移民安置点抓紧开工建设问题。

答复:针对提出的安置点房屋间距设计不足,设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单位,已充分论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按照项目建设推进计划,移民安置点建设涉及双塔街道、资规、民政、林业等相关职能单位正在开展土地分户测量、房屋搬迁、安置点设计审查报批、公墓点审批坟墓迁移、林地报批等相关工作,正在加快推进移民安置点政策处理。

(三)要求明确村民小组土地和房屋、道路公共设施补偿归属,提出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如何分配问题。

答复:村(组)集体房屋、道路公共设施、征地补偿款等相关补偿权益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收入的分配,下一步由属地乡镇指导被征地村和村民小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村民自治决策明确。

(四)要求未领证房屋与有证房屋补偿一致问题。

答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征迁政策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已逐户调查确认,并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政策规定执行。

(五)提出常山县和江山市搬迁政策不一致,要求提高搬迁补助奖励标准问题。

答复:根据国家、浙江省土地管理法以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征收(搬迁)安置政策标准和补助奖励标准,并且两地被征收补偿标准体系基本一致,涉及迁建安置房、公寓安置房结算价格上有所区别;移民过渡期补助标准上,本项目与江山抽水蓄能项目、张村水库项目补助标准总量保持一致。综合后,江常两地移民搬迁政策基本平衡。

三、实施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一)项增加:《关于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的函》(浙移函〔2024〕34号)。

2.实施方案第三条(十三)项第2点修改为:户籍登记在“三区”范围内,持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以及农村居民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收储协议等证明材料,无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但符合现行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3.实施方案第三条(十四)项第3点和(十五)项第1点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4.实施方案第四条第(十九)项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符合《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6〕1号)、《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征农保〔2018〕2号)参保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程序的通知》(江征农保〔2018〕1号)、《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征农保〔2019〕1号)、《关于做好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江人社〔2021〕26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安置方式,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前,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

5.实施方案第十一条第(五十三)项修改为:实施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对自愿选择迁往常山县行政区域安置的江山市域移民搬迁户,其征收补偿和生产安置按照江山市的补偿政策标准执行,由江山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其集中定点迁建或公寓房屋安置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龙潭水库(常山片区)移民安置政策标准执行,由常山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在安置点(房)落实户籍,常山县负责移民接收。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以公布后的《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