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4-16151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江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0-08

【以案说“典”·第19期】宣告失踪制度——人失踪,权利义务不“失踪”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以案释法

年过八旬的刘某某有一儿子刘某,2003年外出打工,期间与家中偶有联系。但从2018年开始,刘某电话注销,家里尝试多种方式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现刘某某年老体衰,其已故配偶在银行有一张支票,银行告知取这笔钱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是公证处要求需要存款人的配偶子女一并到场才能办理公证,遂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刘某失踪。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刘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并未与法院联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其父刘某某要求宣告刘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宣告刘某失踪。


法官说法

01

宣告失踪,即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02

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三个层次:其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其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三,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权作出失踪的宣告。

03

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该失踪人的某些身份关系不稳定状态,尤其是财产无人管理及其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宣告失踪可使有关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行使,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