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4-16150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4〕121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江山市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为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建设“重要窗口”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两进两回”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3号)和《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塑城乡风貌 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江山市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奖励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本市内创办达到一定规模且全职从事农林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一年(含)以上的毕业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中专1.2万元/年/人、大专1.8万元/年/人、本科2.4万元/年/人、硕士3.6万元/年/人、博士4.8万元/年/人补助,连续补助3年。

已享受“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省级财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已享受“浙委办发〔2017〕46号文件规定的初次创办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到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就业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已享受“衢市人社发〔2019〕83号文件衢州市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就业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二、补助条件

在江山市内创办从事农林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2)、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花卉、草皮)、挖塘养殖水产和抛荒耕地的承包主体,不得享受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江山市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2.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流转)土地所在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生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承诺书(见附件3)。

相关申报材料除原件外均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四、申报程序

1.符合申请补助的中专以上毕业生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3.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补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与江山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兑现奖励。

五、相关要求

各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广大人才参加选拔的积极性。申报材料于10月18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人事教育科齐历寒处,联系电话:13735065372(275372)。

附件:1.江山市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2.规模标准

3.承诺书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江山市中专以上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单位:亩/头/只/羽/群/万元

申报个人姓名

(主体名称)

(盖章)                           

是否已享受江山市级财政补助(如已享受,务必填清楚“已享受1年”、“已享受2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种植或养殖规模


从事现代农业时间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及专业


乡镇(街道)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包含1.是否有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花卉、草皮)、挖塘养殖水产和抛荒耕地等情况;2.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规模标准

一、种植业

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1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中药材20亩以上。

二、林业

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上或毛竹笋500亩以上,木本粮油8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

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蛋鸡、鸭、兔15000只以上,肉鸡30000只以上,鹅7500只以上,羊1500只以上,奶牛5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

四、水产养殖业

1.池塘、滩涂、山塘水库、稻田养殖:面积30亩以上。

2.设施大棚(含工厂化)、网箱养殖:面积3亩以上。

3.稻渔综合种养田养殖:面积100亩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

在申报                               过程中所提交的各种材料(文件、证照、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若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侵权行为或隐瞒有关情况,愿意取消资格、退还奖励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 报 人 签 名:                          

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