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8814720614934/2024-16173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征迁事务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各移民搬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4〕56号)、《关于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意见的函》(浙移函〔2024〕34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发〔2024〕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项目动迁签约腾空期限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及影响区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
二、补偿安置对象
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签约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20天,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按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签约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
第一阶段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31日签订协议的,按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给予3680元/人奖励,给予4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二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按农村搬迁安置人口给予2680元/人奖励,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超过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二)腾空期限。按照签订的《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江山片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超过约定期限未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不予奖励。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