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4-1616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0-15 |
一、制定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2024年8月,市司法局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对清理工作的建议,指导相关单位具体开展清理。8月中旬,市司法局根据与市府办沟通的意见,结合市级单位的清理建议,起草了文件修改、废止草案初稿。8月19日至8月29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20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一)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范性文件(1件)
《江山市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快递进村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59号)
1.将文件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第(三)项第1点修改为“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快递进村考核工作,将行政村快递服务站覆盖率优先作为考核主要依据,重点突出山区乡镇村及偏远地区的快递服务站覆盖率。对服务投诉较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快递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快递进村服务网点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收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2.将文件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第(三)项第2点修改为“对未纳入客货邮融合发展推进快递进村信息平台管理的快递企业,不参与快递进村服务运行绩效评价,不享受本政策。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力争到2025年,全面实现快递进村信息平台管理,快递车辆共享达到50%,快递企业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覆盖率达到100%”。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件)
1.《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3〕60号)
理由:被新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3号)替代。
2.《关于转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发〔2014〕100号)
理由:上位法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14〕52号)已失效。
3.《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4〕78号)
理由:部分条款与新文件《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上位法不符。
4.《关于印发江山市城市路灯管理方法的通知》(江政发〔2008〕111号)
理由:部分条款与新文件《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8号)不符。
5.《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05〕98号)
理由: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项目代理建设管理费”收取标准已按照《关于加强江山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若干意见》(江政办发〔2007〕86号)。
6.《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的通知》(江政发〔2003〕59号)
理由:部分条款与新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不符。关于收费标准,衢州已出台新文件《衢州市区城市绿地易地绿化和临时占用实施细则(试行)》(衢住建〔2022〕9号)。
7.《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86号)
理由:部分条款已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其他适用内容在后续出台相关文件中明确。
8.《关于印发江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21〕22号)
理由:已被《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22〕23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政办发〔2024〕26号)等新文件替代。
9.《关于印发江山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15号)
理由:已被新文件《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21〕41号)替代。
10.《关于印发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11〕60号)
理由:该文件所依据的《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已废止。
11.《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江政发〔2012〕87号)
理由:部分条款与新文件《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不符。
12.《关于印发“江山慈善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23〕67号)
理由:不符合《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省功组发〔202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功组发〔2021〕1号)相关规定。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0-4039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