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3XN/2024-000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2 |
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现将《江山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江山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社会救援队伍)的引导扶持和统一管理,实现我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健康化发展、规范化训练、专业化救援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19〕120号)、《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应急〔2019〕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救援队伍,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纳入我市社会救援队伍培育范围,由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扶持、管理,服从市应急管理局调派参加救援行动,能适应承担我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民间社会救援力量。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援队伍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社会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响应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救援队伍建设指导思想:立足自身发展、政府指导管理、整合社会资源、服务回报社会。
第五条 社会救援队伍主要任务:
(一)作为消防救援、公安、医疗卫生等政府专业救援力量的有益补充,参与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演练等工作;
(三)开展防台、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防灾减灾应急培训和宣传普及活动;
(四)负责社会救援队伍内部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装备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大型体育赛事、旅游盛会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六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证照齐全;
(二)具备针对某一类或几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救援人员;
(三)装备、器材、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二章 社会救援队伍管理和建设
第七条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救援队伍建设和各类应急救援中的引领作用,社会救援队伍在条件成熟时应建立党组织,依托部门、机构和所在街道、社区的基层党组织进行组织管理。
第八条 社会救援队伍负责自身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台账资料、指导队伍规划、帮扶队伍建设、监督装备使用(政府投入部分)和统一调派救援。
第九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该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物资,救援人员应该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条 社会救援队伍组建后,应确定队伍负责人,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值班电话,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当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
第十一条 社会救援队伍的负责人应经过相关领域救援工作的培训并合格,具有相关领域救援经历;参与救援的队员应经过相应的救援理论和实操培训,具备一定救援技能和自救技能,取得红十字急救员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根据不同救援任务和相关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内部编组分工,每支社会救援队伍的核心成员不少于10人,核心成员少于10人的队伍,暂不以社会救援队伍的名义参与救援行动。
第十三条 社会救援队伍的管理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社会救援队伍原则上在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需跨行政区域开展救援活动的,应根据受援地救援需求和就近的原则,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19〕120号)执行;
(三)社会救援队伍受邀参加大型活动保障任务,须经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并备案;
(四)社会救援队伍应树立绝对的服从命令意识,在参与救援的过程中,坚决服从现场指挥员指挥调遣;
(五)社会救援队伍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自觉组织队员参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个人救援技能和整体救援水平;
(六)严格执行《江山市应急救援队伍配发装备保管规定》,加强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 社会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本队独立完成。
(一)社会救援队伍应制定值班值守、应急处置、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管理、日常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训练和演练、事故救援评估、隐患排查情况等各种档案资料台账,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内部管理水平;
(二)社会救援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有计划补充队员,新补充队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合格后方可参加救援行动,确保救援能力稳步提升。
第三章 救援装备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制定《装备管理规定》,救援装备区分为自备装备和配发装备。
第十六条 配发的装备器材,应严格按照《江山市救援队伍配发救援装备器材保管规定》(附件1)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十七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明确专人负责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随时投入救援行动。
第十八条 社会救援队伍在每年12月中旬将主要救援装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本队所具备的救援事故、灾害种类,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并对上一年救援行动开展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救援队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报送一次出勤情况表。
第二十条 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救援预案;
(三)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自救、互救知识;
(五)救援装备、工具操作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应急联络通讯方法;
(八)救援案例。
第二十一条 社会救援队伍要建立演练制度,根据救援本队所具备的救援类型,每年、每个救援类型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修订预案和完善应急措施。
第五章 应急值班与处警救援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会救援队伍值班制度,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科、市公安局情指中心、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和社会救援队伍负责人组成的浙政钉“社会救援队接警群”,每周一支社会救援队伍值班,日常警情在群内流转,值班队伍执行,需要其他队伍增援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科协调安排;启动全市自然灾害响应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遣。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援队值班人员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召集救援队员,携带救援装备,确定救援行动负责人,按照指令要求出发,并指定专人在出勤登记本中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救援的社会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负责人员报告,服从现场负责人员指挥调度,接受救援任务后科学确定救援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负责人员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现场救援结束后,社会救援队伍应当清点人员、装备,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员同意后方有序撤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 社会救援队伍应当及时总结、分析每次救援行动情况,对救援程序、人员分工、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评估,建立复盘报告,及时改进存在的不足。
第六章 综合保障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每年编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专项补助经费年度预算,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列入预算,用于社会救援队伍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社会救援队伍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考核组根据《江山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细则》(附件2),每季度对社会救援队伍开展一次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科负责人、办公室财务人员,市公安局情指中心负责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负责人和每支社会救援队伍推荐的一名骨干队员任考核组成员。
第三十条 每年10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四个季度考核情况,评选出A等次队伍1支,B等次队伍1支和C等次队伍2支,A、B、C三个等次分别给予年度补助资金的35%、25%和20%的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共同监管使用,社会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使用登记台账,以备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在重大抢险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社会救援队伍和个人,由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社会救援队伍不服从调度,未履行社会救援队伍相关职责或因组织不严密、处置不力导致突发事件、灾害灾难等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较大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山市应急救援队伍配发装备器材保管规定》
附件2:《江山市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细则》
附件1:
江山市应急救援队伍配发装备器材保管规定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扶持救援队伍发展,保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发挥应有作用,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配发给应急救援队伍使用的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三、职责分工
(1)应急救援科负责监督、检查为救援队伍配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
(2)救援队伍负责配发到本队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保管、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并形成检查使用保养记录。
(3)救援队伍应结合本队实际,制定装备器材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四、保管要求
(1)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准备,必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2)救援队伍对配发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负有保管、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应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实行定人、定点、定期管理。
(3)各救援队队长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第一责任人,每支队伍应明确装备器材管理员若干名,管理员每半月对装备器材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清洁擦拭。应急救援装备器材每次使用完毕后,要进行必要的清洁擦拭,队长或者管理员在确认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状态良好后方可入库,如发现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上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更换。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保管、检查、维护、保养、使用等情况,应记录在案,每月底由队长签字确认。每年年底将登记情况上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存档备案。
(4)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保管要依据类别、性质和救援要求,安排适当的存放场地,做到分类存放、合理布局、方便收发、状态良好。
(5)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保管应当做到“五无”保存,即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无腐烂、无变形,经常性进行擦拭清洁,维护保养。库房内应做好防潮、防火、防腐蚀等防范措施。
(6)各救援队伍应加强对所属队员的培训和教育,使队员掌握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方法,确保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状态良好和正确使用。
(7)应急救援科将经常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管、检查、维护、保养、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8)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因规章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收回配发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附件2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自评 | 考核 |
1 | 处置工作 (20分) | 1.指令接收(5分):未及时接收指令的,每次扣2分;接指令后,未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并赶赴现场的,每次扣3分。 | |||
2.服从指挥(10分):在救援任务中,不服从指令单位现场指挥的,每次扣5分。 | |||||
3.处置规范(3分):处置过程中着装不规范的,每人每次扣0.5分;未携带必要装备的,每少一样扣1分。 | |||||
4.警情反馈(2分):未按要求进行警情反馈的,每次扣1分。 | |||||
2 | 队伍管理(60分) | 1.台账资料(4分):未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出勤表、下年度工作计划、下年度培训(训练)计划等台账资料的,每少1项扣1分。 | |||
2.出勤登记(5分):出勤登记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 |||||
3.值班备勤(6分):值班队伍未按要求开展值班备勤工作的,每次扣1分;全市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未按要求开展24小时值班的,每次扣3分。 | |||||
4.任务报备(10分):执行活动保障任务、市域救援任务和跨区域救援任务的未按照要求向应急管理局报备的,每次扣2分,受到衢州市局以上通报的,扣5分。 | |||||
5.信息工作(6分):每季度向应急管理局提供至少3条信息,每少1条扣1分。 | |||||
6.日常训练(5分):未按年度培训(救援)计划开展训练,每少1次扣1分;培训(救援)训练与年度计划不一致的,每次扣1分。 | |||||
7.重点工作记录(10分):每季度召开至少1次理事会,每少一次扣1分;重大事项、经费开支没有会议记录,每少1项,扣1分;执行重大救援任务(由市应急管理局认定)后要进行评估总结,并在完成救援任务后72小时内完成复盘报告,未完成复盘报告,扣2分。 | |||||
8.应急演练(10分):每年度开展水域、山地、建筑物垮塌应急演练各1次,每少1次扣2分;应急演练应按照方案实施,演练后开展评估总结并形成报告,每少1种资料扣2分。 | |||||
9.队员配备(5分):红十字救援队核心队员不少于35人,红盾救援队核心队员不少于15人,曙光救援队核心队员不少于20人,蓝天救援队核心队员不少于10人每少1人扣1分;每年定期完成核心队员人员更新,未完成的扣2分。 | |||||
10.工作配合(4分):未配合完成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分。 | |||||
3 | 装备保管 (20分) | 1.出入库登记(3分):未按要求进行装备出入库登记的,每少1次扣1分。 | |||
2.装备养护(4分):未按要求进行装备维修保养的,扣1分;保养登记不规范的,每1次扣1分。 | |||||
3.装备受损(5分):装备保管不善造成装备受损的,每出现1次,扣2分; | |||||
4.装备遗失(5分):装备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每出现1次,扣5分 | |||||
5.仓库整洁(3分):装备仓库场所干净整洁,存在问题的扣1分;物资装备摆放不整齐的,扣1分。 | |||||
4 | 加分项 | 1.参与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救援行动或大型保障任务,加1分。 | |||
2.总结或创造出有关队伍建设、训练等方面值得推广的创新做法,加1分。 | |||||
3.信息宣传报道被采用的,衢州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每篇加1分,国家级每篇加2分,同一事项加分就高计算,信息加分封顶2分。 | |||||
4.宣传普及救援知识次数最多的加1分,其次加0.5分。 | |||||
5.新增技能培训取证数最多的加1分,其次加0.5分。 | |||||
6.在我市举行的社会救援队伍比武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队伍分别加1分和0.5分;代表江山市参加衢州市级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队伍分别加3分、2分和1分;代表衢州市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队伍分别得10分、5分和3分。 | |||||
7.开展社会救援队伍满意度评价获得前两名的分别加1分和0.5分。 | |||||
8.获得市级表彰的加1分,衢州市级表彰的加2分,省级表彰的加5分,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 | |||||
9.年度重点由应急管理局认定,进行赋分,并给出赋分依据工作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