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19-1552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廿八都镇 成文日期: 2019-03-18
发文字号: 廿政〔2019〕1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SJD99O-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廿八都镇

>政策解读<

镇机关各办、各行政村:

《江山市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8日

江山市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发〔2010〕42号)、《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江政发〔2018〕39号)和《关于印发江山市村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监管办〔2019〕11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为保证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执行上级各项规定,经研究成立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设AB岗业务员,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在交易过程中,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需主动与镇纪委通报,自觉接受镇纪委全程监督。

第五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镇招投标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对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进行备案;

(四)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进行备案;

(五)对招投标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市交易中心;

(六)维护镇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规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以及国有资金、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

第七条 进入镇招投标平台交易的上限额度为进入市交易平台交易额度以下部分,结合我镇具体情况为: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投标预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含规划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

(二)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及以下的,

(三)农村综合产权流转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单个项目评估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及以下的;

2、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场地出租,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及以下的;

3、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出售,单个项目评估价在1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及以下的。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有镇村项目(含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直接委托等交易方式)均需经过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商议通过并出具会议纪要或抄告单。交易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江山市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并附项目预算表(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出具,并经业主确认)。村级项目在申请交易时,需另附村民代表决议。实行直接发包的,需填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非竞争交易申请表(不进行招标申请表)(以上资料必须是原件,严禁造假)。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纪委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按国家招投标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发布信息。除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外的交易项目,在实施前都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sztb.org/)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信息发布日期、内容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为准。

第十条 报名受理。按照招标公告规定,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须携带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料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手续,镇交易中心或代理公司需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拒绝进入投标环节。

第十一条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投标保证金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公司在开标现场查验。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退还。

第十二条 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代理公司主持,开标时要做好会议签到、记录,检验投标人资格,报价记录、确定等环节工作。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主持人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评标。评标应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在严格的监督下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中标候选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五条 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招标公告发布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最后一天必须是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发之日起3 0日内,项目业主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将合同副本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一经查实即予以终止合同,并没收工程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必须在中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镇应建立招投标监督小组,由镇纪委班子成员组成,具体承担镇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小组的监督重点是:对交易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交易方式选择和评标决标办法确定进行审查备案;对交易公告的发布范围和时间进行符合性监督;对交易活动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完成和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的,由监督小组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部委、省和市对进入交易平台规模标准、交易文件备案、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等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