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4-0020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2日作出的江市监处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2月26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决定,将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2023年1月17日,本机关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审理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14日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处罚金额过大,申请人只是衢州区域经理,一个月收入也就4000多,疫情当下更是艰难,50万罚款,相当于天文数字,因疫情反复,店铺也一直处于歇业状态,难以维持店铺运营,为回馈老客户才组织聚餐!在4月23日当天没有做销售!申请人一直教导店长,实事求是工作,工作当中无顾客对我们所有店铺有投诉情况,没有造成民害扰民等各种危害性情况。申请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还未成家,家中还有身患残疾母亲需要抚养,再处罚款50万,申请人一辈子都无法偿还,现在疫情,收入更是艰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对商品性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案的处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2022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接匿名举报称某大院内正在开展会销活动,现场聚集有大量老年人。当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会销活动现场聚集有百余名老年客户,现场借请各门店客户吃饭名义聚集客户开展“健睡宝”系列产品的商业宣传活动,活动现场以讲师崔某讲解带有“健睡宝产品含有磁,磁与健康的关系、磁能延长寿命、磁疗治百病”等内容的课件及组织客户上台作含有“体验产品后医院治不好的病让磁疗产品调理好了”等内容体验分享的方式间接暗示产品具有治愈疾病的功能,对作为普通产品的“健睡宝”系列产品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用于播放课件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用于展示的“健睡宝”系列产品等物品。经执法人员后期的调查、取证,证实本次会销活动的组织人为申请人,亦由申请人决定活动的时间、地点、流程等内容。因申请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因申请人对商品性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证据充分,另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本案案发后继续组织开展类似会销活动,2022年9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江市监罚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辩书》,申请人对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要求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理由为疫情形势影响,生意较难做。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讨论复核,决定对申请人所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江市监处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述理由,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为收入低、生活困难、当天组织的活动中未销售产品仅是为了回馈老客户。被申请人认为:1、仅凭自身收入低、生活困难而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提及的几种不予处罚情况中并未包含申请人所述情况;且申请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隐匿证据,未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情况,亦不存在相关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申请人自称活动当天未销售产品,仅是为了回馈老客户缺乏事实依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活动现场展示有各类“健睡宝”系列产品,执法人员到达活动现场时讲师崔某正在介绍推销“健睡宝”系列产品的某组合特惠礼包。现场所使用的课件中亦包含各产品的销售价格及优惠活动等。另经被申请人调查,会销活动所邀请的各店客户包含老客户及意向客户,与申请人所述的“回馈老客户”有所出入。活动现场所设计的讲师讲课、客户分享等环节,意在向在场客户介绍和宣传其所售“健睡宝”系列产品的“功能、功效”,从而引导在场客户向各自店长购买产品。
经查明:申请人为“健睡宝”衢州区域经理。2022年4月23日,申请人在某大院组织召开“健睡宝入驻衢州六周年”庆典活动,贺村镇、峡口镇等范围8家门店及其客户参加。申请人邀请崔某到场讲解课件。崔某讲解课件具有“健睡宝产品含有磁,磁与健康的关系、磁能延长寿命、磁疗治百病等;健睡宝产品含有石墨烯,石墨烯能抗菌、能量转化率高、体温35摄氏度时癌细胞最易繁殖,体温升高1摄氏度,免疫力增强5-6倍。”等内容。活动现场邀请7名客户上台分享产品使用体验,分享内容有“体验产品后医院治不好的病让磁疗产品调理好了”等内容。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虚假宣传,决定予以核查。经核查,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9月19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2022年10月19日,因案情特别复杂,经被申请人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60日。2022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同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责令申请人停止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500000元。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子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江市监罚听告〔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书、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复核意见表、江市监处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存在对案涉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复核等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发现本案违法行为线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存有不当,鉴于该程序瑕疵未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2日作出的江市监处罚〔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