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3-154994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2022年12月5日,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江山市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岗执业医师刘某的行医资质执业地点为非浙江省行政区域。刘某在未变更执业地点的情况下,擅自在江山市内开展牙科诊疗执业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刘某未按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决定给予刘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54.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君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很多医师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注册变更。
医师未经注册跨执业点执业,不仅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更无法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万不可“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