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23-154718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3.补贴条件:单位新招用已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补贴标准及期限: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5.申报材料:《江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招用残疾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市残联申报,申报时须带材料由市残联确定。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及条件:已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3.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的50%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时间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补贴。
4.申报材料:《江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表》、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残疾人员向市残联申报,申报时须带材料由市残联确定。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条件:办理灵活就业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的50%给予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三年。
5.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毕业证书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20〕14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3.补贴条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安置本市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4.补贴标准及期限: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对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再安置一次,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5.申报材料:《江山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审批表》、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公益性岗位再安置申请等材料。
6.办理程序:每年2月、8月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3.补贴条件: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电商企业为毕业年度);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及期限: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期限为1年(电商企业不超过3年)。
5.申报材料:《江山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六)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8号)。
2.补贴对象:本市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
3.补贴条件:毕业5年以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补贴标准:按企业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之和。
5.申报材料:《江山市大学生专职劳保员岗位(社保)补贴审批表》、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七)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
2.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本市户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再次创业3年内的重点人群。
3.补贴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4.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5.申报材料:《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重点人群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材料。村级电商服务站工作者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村级电商服务站就业证明材料、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就业岗位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5〕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20〕14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3.补贴条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安置本市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4.补贴标准及期限: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额度为不超过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额度为不超过当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一致。
5.申报材料:参照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提供。
6.办理程序:每年2月、8月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补贴条件: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不含国有企业中公益类、资源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及期限:在毕业5年以内的参保期限内给予个人就业补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万元的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给予个人每年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5.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认定所需材料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8号)。
2.补贴对象:本市承担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机构)。
3.补贴条件:毕业5年以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补贴标准:参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8号)要求执行。
5.申报材料:《江山市大学生专职劳保员岗位(社保)补贴审批表》、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就业见习补贴
(一)见习基本生活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关于转发衢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19〕28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就业见习基地。
3.补贴条件:吸纳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
4.补贴标准及期限: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申报材料:《江山市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内尚未取得毕业证参加见习的在校生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其他有效材料、见习学员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凭证等材料。
6.办理程序:每年2、8月,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见习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1.文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关于转发衢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19〕28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就业见习基地。
3.补贴条件:吸纳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为见习学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
4.补贴标准: 不超过500元/人(按实际参保缴费额确定),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一致。
5.申报材料:《江山市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程序:每年2-8月,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关于转发衢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2019〕28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就业见习基地。
3.补贴条件: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
4.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由当地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基地的,根据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
5.申报材料:根据财政要求提供。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四、求职创业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
2.补贴对象: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3.补贴条件: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脱贫人口;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申领对象中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符合补贴条件。
4.补贴标准:3000元/人。
5.申报材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等材料。
6.办理程序: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9月1日至9月25日,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后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并于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五、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衢市人社发﹝2021﹞10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重点人群(其中高校毕业生为毕业10年以内)及农民工。
3.补贴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重点人群(其中高校毕业生为毕业5年以内)、2020年4月30日后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农民工,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
(2)2021年12月1日后,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重点人群(其中高校毕业生为毕业10年以内)、农民工,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
(3)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且登记注册3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常经营1年以上。
4.补贴标准:2021年12月1日之前初次创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2021年12月1日后初次创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人。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
5.申报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正常经营佐证材料、重点人群证明材料、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佐证材料、农民工证明材料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再次创业3年内。
3.补贴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补贴标准及期限:带动3人就业的2000元/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电子商务及主导产业创业的,标准上浮20%。
5.申报材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正常经营1年以上材料、工资支付银行账单 (经本人签字确认)、重点人群证明材料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创业孵化补贴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创业孵化基地。
3.补贴条件: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迁出创业平台,创业实体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4.补贴标准:每孵化一家给予5000元的补贴;为重点人群提供孵化服务的提高到8000元/家。
5.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提供孵化服务及创业实体正常运营台账、创业项目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8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
3.补贴条件: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入驻江山市创业园;正常经营1年以上。
4.补贴标准及期限:入驻创业园的第1年、第2年租金全额补贴,第3年给予50%补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期限不超过3年。
5.申报材料:《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房屋租赁协议、收费票据、付款凭证、正常经营1年以上材料、身份证、社保卡、重点人群证明材料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创业项目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持有人。
3.补贴条件: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江山市创业项目资源库;参加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并被评为优秀及以上。
4.补贴标准:入库项目每个不超过1000元;大赛获奖项目每个不超过5万元。
5.申报材料:创业项目材料(创业项目简介、营业执照、创新创业大赛报名表、创业项目产品图片、门店图片等);项目持有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按文件规定办理。
六、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企业用工监测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用工监测试点单位从事用工监测工作的人员;受贸易摩擦、新冠肺炎及其他各类因素影响,临时性新增用工监测单位从事用工监测工作的人员。
3.补贴条件: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数据。
4.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人,临时性新增用工监测单位的用工监测人员的监测补贴按照此标准,根据实际开展工作的月数予以发放,同一监测单位每月补贴1人;年度末,对年终考核江山前15名的监测人员和企业分管领导分别给予2000元的补贴。
5.发放流程:根据每月企业用工监测人员在浙江省企业用工监测服务系统中的上报时间和上报数据进行考核,按季度给予相应补贴。临时性新增的用工监测单位,根据用工监测人员上报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按月给予相应补贴。
(二)劳务品牌活动补贴
1.文件依据:《打造特色示范带推进全域高质量就业的通知》(衢市人社就发〔2022〕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经认定的本市劳务品牌。
3.补贴条件:参加创业就业服务展等活动。
4.补贴标准:不超过2万元/家。
5.申报材料:《就业创业奖补申请表》、参展相关通知文件、开展活动实施方案、活动总结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村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文件依据:《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3.补贴条件:开展就业援助、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做好人力资源动态管理、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等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4.补贴标准: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0元资金补助, 用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其中给予具体承办人员不低于补助总额的30%。
5.申报材料:《就业创业奖补申请表》、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台账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四)社会化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衢州市人社局等18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衢市人社发〔2021〕10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规定,采用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项目支出
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支出
(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2.补贴对象: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
3.补贴条件:回原籍的城乡低保户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已进行失业登记。(期间实现就业或进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的,不再享受此项生活补贴)。
4.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5.申报材料:《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毕业证、城乡低保家庭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程序:每年3-4月,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就业创业平台奖补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8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建设返乡农民创业基地有关事项的通知》(衢市人社发〔2018〕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创业基地。
3.补贴条件:能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设施和创业培训、全程代办、指导等服务;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创业平台一次性建园补贴需根据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考核评审认定情况进行补助。
4.补助标准:(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建园补贴不超过50万元/家;返乡农民创业基地一次性建园补贴不超过15万元/家。(2)对被评为衢州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再给予30万元/家、1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运行补贴不超过20万元/家。
5.申报材料:《就业创业奖补申请表》、基地认定材料、基地经营户材料(入园经营户申请表、入园经营户协议书)、基地开展活动台账等材料。
6.办理程序:每年11月,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劳务品牌奖补
1.文件依据:《打造特色示范带推进全域高质量就业的通知》(衢市人社就发〔2022〕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
2.补贴对象:本市劳务品牌。
3.补贴条件:经认定的本市劳务品牌。
4.补助标准: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根据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申报材料:《就业创业奖补申请表》、认定文件及其他所需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奖补
1.文件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衢政发〔2019〕5号)、《打造特色示范带推进全域高质量就业的通知》(衢市人社就发〔2022〕17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社区(村)。
3.补贴条件:经审评认定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
4.补助标准:被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的分别按照4万元、5万元、8万元/社区(村)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逐级认定的逐级补差享受)。
5.申报材料:《就业创业奖补申请表》、高质量就业社区(村)认定材料、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台账等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跨地区人力资源招聘活动奖补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2.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3.补贴条件:参加由人社部门组织或企业自行组织并经人社部门审核的赴外招聘活动。
4.补贴标准:衢州市外省内的补贴1000元/次;省外华东地区以内的1500元/次;华东地区以外的4000元/次。
5.申报材料:《江山市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补贴申请表》;参加招聘会活动的相关照片:其他所需材料。
6.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六)市外员工招引奖补
1.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引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22〕24号)。
2.补贴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院校、劳务经纪人、村集体、在职企业员工等主体。
3.补贴条件:为江山市重点用工企业(规上企业、限上企业、新投资固定资产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及亿元以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企业)输送衢州市外新员工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4.认定标准:(1)新员工是指非衢州市户籍且在衢州市域范围无就业经历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就业经历按工伤参保记录确认(不含实习见习)。吸纳新员工企业为江山市企业。
(2)参保3个月及以上,是指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参保12个月及以上,是指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
(3)申报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院校、劳务经纪人、村集体等第三方主体的,输送员工需在输入企业参加社保。
(4)申报对象为在职企业员工的,需与新员工属同一地级行政区,且申报时该员工仍在该企业正常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新员工参保时,在职企业员工需正在同一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且参保起始时间至少早于新员工1个月。
(4)每位新员工只能认定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5.补贴标准:市外新员工在企业参保满3个月,给予1500元/人奖励;达到12个月及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人奖励。
6.申报材料:
(一)申报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院校、劳务经纪人、村集体等第三方主体的,提供以下材料:《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报表(第三方)》、《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请名册(第三方)》、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江山市外户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
(二)申报对象为在职企业员工的,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报表》(职工)、《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请名册(职工)》、江山市外户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
7.办理程序:每年6月、12月进行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就业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后予以拨付。
(七)省际劳务协作招引补贴
1.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员工引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22〕24号)。
2.补贴对象:在江山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补贴条件:从省外劳务协作基地(劳务服务站)引入新员工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试岗或稳定就业,可享受一次性招引补贴。其中,新员工是指无我市就业经历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就业经历按工伤参保记录确认(不含实习见习);劳务协作基地的认定需经市人力社保局考察,并与对方人社部门签订省际劳务合作协议;重点用工企业是指我市规上、限上企业;我市指江山市。
4.补贴标准:(1)新引入员工在我市企业试岗满5天(以养老保险参保记录为准)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招引补贴,补贴根据省外劳务协作基地来江交通、招聘服务等情况分为800元/人、1200元/人、1500元/人三个不同档次(不同基地对应补贴档次由市就业中心根据情况一事一议确定);
(2)对引入新员工并帮助新员工在本单位参保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引入员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和工伤)单位部分来确定,补贴期限为1个月。
(3)新引入员工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800元/人一次性补贴。
(4)年度内通过省外劳务协作基地招引新员工满100人,且招引新员工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新员工满80人及以上,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万元一次性奖补。
5.申报材料:《江山市省际劳务协作招引补贴申报表》;《江山市省际劳务协作招引补贴员工花名册》;《江山市省际劳务协作企业社保补贴申报表》;营业执照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务工人员工资单及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材料。
6.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就业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后予以拨付。
八、附则
1.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2.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3.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各项补贴、补助、奖励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被骗的全部资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5.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6.本办法由江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