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Q9933088100016680E/2023-154696 | 主题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3302950020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严重: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一般:1.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较轻:1.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从轻或减轻:1.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不予处罚: 1.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 |
2 | 33029500700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严重:1.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
3 | 330295004000 |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1.有5处(项)以上未按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4 | 330295012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严重:1.人员、场地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一般:1.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的数量、功能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
5 | 330295021000 | 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1.属于重点场所的。 一般:1.不属于重点场所的。 |
6 |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不设裁量 |
7 | 3302950590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 | 较轻:1.符合轻微火灾登记条件的。 |
8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严重: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严重损坏或者瘫痪,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一般: 1.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9 | 30295057000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较轻:1.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330295023000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严重: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因吸烟、使用明火,经劝阻拒不改正的。2.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1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1.房屋同时居住10人以上的。 一般: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轻: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下的。 |
12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1.房屋同时出租给10人以上的。 一般: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轻: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下的。 |
13 | 330295058000 |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1.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一般:1.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 较轻:1.不属于高层建筑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 |
14 | 330295028000 |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不设裁量 |
15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严重;1.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2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16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一般: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1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严重: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较轻: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
18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严重: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一般: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较轻: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
19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
2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一般: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较轻: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予处罚: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