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946W/2023-15357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7-24
发文字号: 江水〔2023〕13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各乡镇、街道,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部分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规建设涉河项目问题时有发生,违规侵占水域、破坏水域岸线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省部级卫星遥感疑似问题图斑数量逐年递增。为规范我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市建成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等市域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

二、项目管理

(一)前期审批管理

1.水利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对工程防洪、占用水域情况进行论证,明确防洪建设标准,测算水域变化指标,不单独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非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与市水利局对接将相关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涉及占用水域的,应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报批时,应委托具备水利设计资质单位对涉河建设内容进行防洪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分析,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乡级及以下河湖可填报防洪评价报告表)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报市水利局审查批准,占用水域补偿措施方案原则上要求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3.区域水域调整项目: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后予以实施。

(二)施工期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水利与非水利等所有项目),均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施工期管理。

1.施工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项目施工方案,涉及汛期施工的,应同时编制工程度汛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填报《江山市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登记表》向市水利局河湖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时,提供施工方案文本、项目初设文本,立项依据、现场影像、第三方权益单位协议书等有关资料。

2.临时工程审批: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市水利局批准。施工单位应按临时工程许可明确的期限作业,许可期限届满前恢复河道原状;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水利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三、法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是维护河势稳定和河岸、堤防安全的需要,是确保行洪畅通的需要,是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河湖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把关,强化所管辖河湖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乡镇、街道,乡、村级河湖长以及河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并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市水利局依法处置。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局机关内设科室、有关下属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对各级反映的问题,要按规定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沟通协调,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处理,将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江山市水利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江山市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