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815134/2023-153975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发文机关: | 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文字号: | 江卫发〔2023〕64号 |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江山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江司发〔2023〕8号),经研究同意,现将《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16日
附件: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公文。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卫健政策类文件 | 例如全民健康、生育政策、普惠托育、医疗机构发展、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文件 |
2 | 行政裁量类文件 |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
3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例如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
4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例如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 |
5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6 | 其他文件 |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二)
——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策 | 例如卫生健康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
2 | 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类决策 | 例如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决策 |
3 | 重要民生类决策 | 例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决策、措施 |
4 | 其他重大决策 | 卫生健康行政工作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三)
——行政协议
定义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政府合同,是指由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框架性合作协议等。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1 | 行政协议 |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 |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协议 |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 |
3 | 民事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4 | 政府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
5 | 购买服务合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
6 | 需经局党委会决议的各类重大合同 | ||
7 | 框架协议 | 例如战略合作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8 | 其他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框架协议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四)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定义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江山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各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情形包括: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没收个人财产5千元以上,没收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5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认为情节复杂或者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1 | 对个人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2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
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 |
4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5 | 对医疗机构逾期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6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7 | 对医师相关违法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8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9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0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11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12 | 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3 |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
16 | 医疗机构执业(内资)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17 | 其他行政执法、行政许可事项 |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五)
——其他涉法事务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例 |
1 | 局党委确定的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