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329988771Y/2023-15678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发文字号: | 江公竞办〔2023〕2号 |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市域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江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江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23〕2号)文件精神,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的授权同意,决定在衢州市本级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试点。现按照衢州市市场监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深化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认真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改革突破争先,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今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试点,聚焦政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工作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为浙江其他地区建设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机制打造可复制的样本。
三、工作举措
(一)集中审查的对象
本方案所称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的对象,是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文件起草单位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或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集中审查,为起草单位提供审查意见。
(二)集中审查的工作机制
1.集中审查主体。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坚持“谁起草、谁审查”原则,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制定的政策措施,需先经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此基础上,再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集中审查,集中审查可组织审查小组,成员包括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牵头业务负责人及公平竞争审查联络员,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相关专业部门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公平竞争审查专家人才库成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相关专家,具体参加集中审查人员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2.需提交的材料。起草单位申请集中审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集中审查申请表;
(3)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
(4)向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5)如有必要,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意见、咨询意见、协调意见等其他材料。
3.提交材料要求。起草单位对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政府办公机构收到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转送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
市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后,认为审查材料不完备、不规范,要求补正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退回。
4.集中审查时间。起草单位应当保障市市场监管部门必要的公平竞争审查时间。公平竞争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平竞争审查时间自市市场监管部门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过程中的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集中审查形式。可选择文本审查、浙政钉工作群线上审查、视频会议审查、线下会议审查等多种形式。以线下会议形式开展的审查,由起草单位组织会务工作。
6.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核的衔接。加大与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协同力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
7.加强智库建设。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衢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人才库作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第三方专家合作交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智力支持。
8.落实资金保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试点专项经费保障,用于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宣传培训等。
(三)集中审查意见形成
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人员需遵循依法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查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出具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1.政策措施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
2.政策措施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3.政策措施存在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出具不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参考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集中审查意见,修改相关文件,并作出最终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起草单位将最后作出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连同修订后的政策措施及时抄送市市场监管部门。
(四)其他规定
1.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审查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审查申请,记录审查办理进展情况,总结审查经验;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不断改进集中审查工作方法。
2.参加集中审查人员(含参与审查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6-7月)。起草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专题研究,组织启动试点工作,努力突破争先。
(二)试点实践阶段(2023年8-9月)。强化部门协同,及时出台相应制度文件,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工作,积累试点经验和实践案例。
(三)推广应用阶段(2023年9-11月)。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试点工作研讨,部署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组织开展工作交流,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方向、重点和要求。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对前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梳理试点成效、不足,及时提交全面系统、反映成效的试点总结报告,着力破解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难点、堵点和痛点,进一步提升试点工作质量。
本文件由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申请函
2.江山市公平竞争审查集中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