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2-15513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
发文机关: | 廿八都镇 | 成文日期: | 2022-01-12 |
发文字号: | 廿政〔202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SJD99O-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村:
《廿八都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廿八都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廿八都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江政发〔2018〕39号)、《江山市村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江监管办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村级小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补充规定》(江监管办〔2020〕6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公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监服办﹝2020﹞1号)及《江山市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廿八都镇政府及各行政村(含下属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第三条为保证我镇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执行上级各项规定,经研究成立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并设AB岗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在交易过程中,廿八都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需主动与镇纪委通报,自觉接受镇纪委全程监督。
第四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镇招投标活动的服务工作;
(二)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三)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对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进行备案;
(四)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并对合同进行备案;
(五)对招投标资料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市交易中心;
(六)维护镇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四)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采购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货物采购:除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外,在“政采云”平台目录外货物采购,单价3000元以上或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政采云”平台目录内5万元以上货物采购;
(二)服务采购:除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外,其他服务类(含审计服务)采购单价3000元以上或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农村产权流转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山塘、水库养殖水面经营承包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二)农林产品所有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源使用权,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出让评估价累计(合计)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五)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场地出租,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同批次项目年租金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六)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单个项目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上的;
(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选位权),同批次1户以上50户以下;
(九)农民自愿申请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同一产权人出让标的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多个产权人同批次评估价累计(合计)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十)农村集体所有房屋出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同批次多个项目评估价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十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幅(块)出让评估价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十二)产权交易项目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出让底价1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经中介机构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字盖章确认;
(十三)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年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确定:
1.经营性资产项目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2.晒场、堆场、山塘、鱼塘、水库、杂地等自然性资源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山场等自然性资源项目使用权承包、租赁或者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的,由项目业主报镇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经镇初审后逐级报批。沙场、沙滩、采石场等使用权实行许可证制度,依照资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项目审批
第八条公开招标项目审批: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且未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旧建筑改造(装修)项目,可以向自然人招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5万元及以上或涉及结构安全、危房改造(装修)、古旧建筑改造(装修)的工程项目应当向法人招标。
招标项目确定后,填写廿八都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审批表,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属于村级重大事务的(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六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六议”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组团联村合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开、实施方案、结果公开);
(二)项目资金来源依据;
(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未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可不提供);
(四)项目预算书(项目招标预算不得低于成本价);
(五)涉及土地、规划审批须经相关部门同意。
招标项目资料汇总后,进行集体会商。由镇招标分管领导向班子会议提出拟招标项目,联村领导(分管领导)对项目情况进行介绍,参会人员进行商议确定交易方式。
第九条可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
(一)工程类项目:小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全过程咨询等服务);由各村提交不公开招标申请表(附件2),由组团联村领导、业务线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镇长中的三位领导审批同意,视同集体研究后的意见,不再组织班子会议进行商议。
(二)采购类项目:
1.单价3000元以下或单次批量1万元以下货物采购类。
2.在“政采云”平台目录内货物,单次批量采购总额5万元以下的,在成交价不高于“政采云”报价前提下,可由行政村自行询价采购。
3.农村产权流转类项目:单个项目年租金评估价1万元以下以及交易总额10万元以下的。
4.个人、非国有企业捐资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未列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入,独立核算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驻村干部、联村团长签字同意后可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二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的项目。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廿八都镇审批权限内的公开招标项目,经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可以不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一)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布置的急、难、重任务相关项目;
(二)衢州市及以上的赛事、节会、论坛、创建等重大活动相关项目;
(三)由少数国有企业实施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项目;
(四)非国有企业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镇审批权限内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必须明确交易方式、评标标准、决标和定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数额、违规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从发布公告日期开始不少于5日后开标。不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从发布公告日期开始不少于3日后开标。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资格审查,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接受报名,对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严格执行“三一致”核验,做到人员和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一致,人员与授权书或介绍信一致,人员与其签名及联系方式一致。规范做好报名登记,杜绝代签现象。
第十四条一般项目需有3名及以上(单数)作评委,由业主单位确定,对技术性较强重要项目可以按规定在市专家库中抽取,开标会全程监控、至少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在镇监督组织监督下按规定现场公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公布开标结果,并做好相关数据记录,推进“不见面”直播方式开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项目中标者在指定媒介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期满后,无投诉无异议或投诉理由不成立的,中标候选人到镇交易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30日内与业主签订合同,中标单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重新招标。合同签订前,中标方向招标人交纳合同履约金,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与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一致,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审计结束后结算。合同签订后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一份。
第五章 加强工程标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标后监管
1.专人负责。建设单位是招标项目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应由实施主体指定专人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村集项目由村监委全面履行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安全、分包、变更、质量、安全、进度、招标控制价及合同履行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履约的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
2.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择专业机构勘探、设计、监理。
3.验收组织。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按照行业要求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包括镇相关业务、财务及三资管理人员及项目所在村人员、组团联村人员。村级小微工程由各行政村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包括村两委成员、村监会、驻村干部。工程质保期满,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验收认证前,需由交易中心管理人员审核确认资料是否收集交全,方能组织验收。
4.台账资料。市、镇平台交易项目,镇招投标管理人员应督促招标代理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将汇编好的招投标资料报送镇招投标中心及项目实施主体。村级自行组织交易项目,应在交易完成15天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一份至镇交易中心备查。其中,采用竞价比选的,还应由三家以上的报价或询价材料;采用包清工或自行雇工,应附详细清单。工程竣工(完工)后30天内,项目实施主体应将工程变更、验收、审计等资料送镇交易中心存档。
5.监督管理。镇纪委应加强对镇域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镇“三资管理中心”应当全过程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镇招投标管理人员应加强村级工程招标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
村级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工程量增减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20%。增加工程量在工程项目合同价20%以内的,增加工程量5万元以上,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村级项目现场监管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经村两委初审,按照村级民主决策(议事)程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商议,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联村团长、镇三资管理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金额10-50万元由镇党政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报市相关部门会审。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应严格遵守“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工程量增减预算部分按该工程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超过原合同价的20%以上的,增加部分工程项目另行公开招标。设计变更内容如涉及规划、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原则上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相关建设单位要将招标投标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每个环节内容、程序相关资料收集后按上级规定归档;各建设单位在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前,对招标投标项目前期及标后管理的相关资料收集后归档,并确保档案材料完整、真实、齐全。
第六章 交易责任
第二十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工作者、村股份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不得假借他人、企业名义承包本村工程和项目;不得强迫中标人转包、分包项目;不得强买强卖建筑材料;不得以强制受聘形式参与本村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村、镇机关各办公室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廿八都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镇三资管理办公室、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村级自行交易项目招标及标后管理情况每年组织1-2次抽查,对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镇纪委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