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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江山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山应急罚决〔2023〕第000061号

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浙江恒鼎涂料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八一路2-2号    邮政编码:32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30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恒鼎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罐区高低液位安全联锁装置处于断电状态,安全联锁未投用,与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不符,且有一静电消除器失效,即浙江恒鼎涂料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的行为。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江应急检记〔2023〕19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江应急责改〔2023〕134号)1份、整改复查意见书(江应急复查〔2023〕134号)1份、浙江恒鼎涂料有限公司隐患整改报告1份;3.程**和邱*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浙江恒鼎涂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5.浙江恒鼎涂料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节选复印件1份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山市支行(户名: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0042289808001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202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