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81B/2023-153736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发文字号: | 江农发〔2023〕107号 |
各有关猕猴桃生产经营主体:
根据《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报送2022年江山猕猴桃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报告》(江农〔2022〕48号)等文件精神,公开申报“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为2022年江山猕猴桃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中部分建设内容,创建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10家以上,每个示范企业财政扶持资金1万元,财政资金主要扶持范围包括猕猴桃全程追溯系统设施设备的电脑和二维码打印机。
二、申报对象
1.江山市域各猕猴桃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
2.项目实施主体近3年无各类财政项目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记录,且支持政府各项工作。
三、申报材料
1.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创建申报简表(附件1);
2.创建工作方案(对照附件1和附件2内容,包括主体概况、基地概况、品牌及荣誉概况,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环节、效益估算、实施进度、保障形式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猕猴桃基地土地流转证明材料;
5.项目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由相关主体自愿申报,申请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3份,经各乡镇(街道)审核后,其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给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安全监管与法规科。
2.评审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评审,按“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创建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表”(附件2)“综合评定、择优选取”的原则选取,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3.申报时间。截止至2023年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4.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 叶方伟
附件:1.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创建申报简表
2.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创建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表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创建申报简表
主体名称 |
(盖章)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质量管理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详细地址 |
|||
生产规模(面积亩、产量公斤) |
|||
企业品牌、荣誉 |
|||
主要建设 示范内容 |
|||
投资预算 |
|||
乡镇(街道)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江山猕猴桃原产地追溯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创建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表
序号 |
考评指标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评审分 |
1 |
基地规模化(30) |
猕猴桃种植规模要求相对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 |
10 |
||
2 |
猕猴桃亩产量平均达到1000公斤以上, |
10 |
|||
3 |
具有较高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示范带动性好,综合经济效益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0%以上。 |
10 |
|||
4 |
设施配套化(30) |
猕猴桃园园相整齐。废弃果袋等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果园清洁。 |
10 |
||
5 |
果园生产用房、田间机耕路、操作道、排灌沟渠、灌溉设施、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
10 |
|||
6 |
有追溯示范工作相配套的工作间、网络畅通。 |
10 |
|||
7 |
产品品牌化(40) |
企业有注册商标,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定。 |
10 |
||
8 |
各项质量管控措施齐全并上墙明示。生产档案完善,生产全程可追溯,田间档案记录完整规范,上市果品实施合格证准出制度,上市果品合格证使用率达90%以上。 |
10 |
|||
9 |
企业产品包装规范。网上销售比例达到60%以上。 |
10 |
|||
10 |
企业有经培训合格的产品质量管理人员。 |
10 |
|||
11 |
否决项 |
被检查发现(或检测出)使用禁用农药的,不得参加本项目建设。 |
0 |
||
合计 |
100 |
||||
立项建议: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