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735D/2023-15370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现将江山市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发放情况及相应政策清单予以公示,详见下表:
序号 |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名称 | 是否纳入“一卡通”集中统一发放平台(是/否) | 补贴金额 | 财政局主管科室 | 主管部门 | 政策级次(中央、省级、市级、县级) | 政策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
2022年1月-12月发放金额(万元) | 2023年1月-6月发放金额(万元) | 其中:纳入“一卡通”集中统一平台发放补贴金额(万元) | |||||||||
1 | 残疾人养老金补助 | 是 | 104.61 | 0 | 104.61 | 社保科 | 残联 | 县级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山政发[2022]73号) | 参加自由职业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残疾人 | 全市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低保、低边残疾人20%的补贴,其他10%补贴 |
2 | 残疾人家庭病床服务补贴 | 是 | 41.66 | 0 | 41.66 | 社保科 | 残联 | 市 级 | 《江残联[2016]20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残疾人“家庭病床”医疗康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家庭医生及社区康复协调员 | 600元/床 |
3 | 村(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补贴 | 是 | 32.28 | 0.78 | 33.06 | 社保科 | 残联 | 县级 | 《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方案的通知》(江山残联[2015]12号) | 村(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 | 600元/人年 |
4 | 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 | 是 | 180.91 | 0.00 | 180.91 | 社保科 | 残联 | 县级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山政发[2022]73号) | 低保及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 | 修缮不超过1.5万元,拆建不超过3万元 |
5 | 残疾人辅助器具(髋关节置换)补贴 | 是 | 38.62 | 0.00 | 38.62 | 社保科 | 残联 | 省级 | 《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号) | 自行购买基本型辅助器具并符合补贴的残疾人 | 经评估具有适应指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100%补贴;其他持证残疾人按50%给予补贴。 |
6 | 残疾人助学补助 | 是 | 120.58 | 0.00 | 120.58 | 社保科 | 残联 | 省级 |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3号) |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学费不超过20000元/年,住宿不超过2000元/年 |
7 |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 | 是 | 68.96 | 0.00 | 68.96 | 社保科 | 残联 | 省级 | 《浙江省残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6号) | 接受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补贴到个人的残疾儿童家庭 | 24000元/人年 |
8 | 残疾人个体创业补助 | 是 | 7.80 | 0.00 | 7.80 | 社保科 | 残联 | 县级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山政发[2022]73号) | 首次自主创业的残疾人 | 3000元/人 |
9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是 | 0.52 | 0.00 | 0.52 | 社保科 | 残联 | 省级 |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1〕42号)、《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2〕70号)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 260元/年人 |
10 | 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补助 | 是 | 4.90 | 0.00 | 4.90 | 社保科 | 残联 | 县级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山政发[2022]73号) | 考取机动车驾照的残疾人 | 1500元/人 |
11 | 残疾人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助 | 是 | 9.73 | 41.59 | 51.32 | 社保科 | 残联 | 县级 |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山政发[2022]73号) | 创业残疾人 | 贷款额度20万以内5%补贴 |
12 | 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助 | 是 | 0.00 | 29.10 | 29.10 | 经建科 | 交通运输局 | 市级 | 关于印发《衢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交〔2021〕124号 | 符合相关条件的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 | 9年以上的微(轻)型0.7万,中型1.2万,重型1.8万;满8年不足9年的微(轻)型0.8万,中型1.5万,重型2.2万;不足8年的微(轻)型0.9万,中型1.8万,重型2.6万。 |
13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是 | 50.93 | 89.35 | 140.28 | 文教科 | 教育局 | 中央级和省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6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 |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2000元/生.年 |
14 |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 是 | 86.30 | 135.30 | 221.60 | 文教科 | 教育局 | 中央级和省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6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 | 2000元/生.年 |
15 | 企业用工监测补贴 | 是 | 0.00 | 47.61 | 47.61 | 社保科 | 人社局 | 省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企业用工保障的通知》江人社〔2022〕36号 | 纳入用工监测的企业填报人员 | 对每月及时、准确上报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监测数据的企业,给予其用工监测人员 200 元/月的监测补贴。 |
16 | 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是 | 63.52 | 55.92 | 119.44 | 社保科 | 就业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江人劳社〔2011〕27号) |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已参加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中的“4050”人员 | 每人每年1200元 |
17 | 就业专项资金(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是 | 85.09 | 205.88 | 290.97 | 社保科 | 就业局 | 省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 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的50%给予社保补贴 |
18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是 | 3714.39 | 230.41 | 3944.80 | 农业科 | 林业局 | 中央、省级、县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 | 公益林经营单位或个人 | 35元/亩 |
19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是 | 61.05 | 0.08 | 61.13 | 农业科 | 林业局 | 中央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 天然商品林经营单位或个人 | 16元/亩 |
20 | 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是 | 31.76 | 53.28 | 85.04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0% 、20% 、10% 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 执行。 |
21 |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 是 | 14.50 | 6.00 | 20.50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 2018〕68号) | 对逝者生前为江山市户籍的居民(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除外),骨灰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 骨灰实施树葬、草坪葬的,每例一次性奖励5000元;骨灰安置在骨灰堂(墙)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元;骨灰实施撒散的,每例一次性奖励20000元。 |
2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是 | 2333.67 | 1169.26 | 3502.93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 |
23 | 儿童福利保障金项目 | 是 | 707.68 | 375.12 | 1082.80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机构养育孤儿1815元/人/月,社会养育孤儿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1452元/人/月。重残、重病的困境儿童493~1582元/人/月,低保家庭儿童218元/人/月,艾滋病感染儿童1452元/人/月。 |
24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是 | 28.09 | 6.60 | 34.69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度补贴金额=全省 SCPI 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5 | 特困供养生活费(分散供养) | 是 | 1809.73 | 963.06 | 2772.78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现标准1346元/月/人 |
26 | 临时救助 | 是 | 47.12 | 17.75 | 64.87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最低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特殊规定外,救助金额按月低保标准的倍数确定。 |
27 | 儿童福利生活补贴 | 是 | 36.00 | 2.73 | 38.72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等困境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度补贴金额=全省 SCPI 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8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是 | 11292.15 | 5989.47 | 17281.62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现标准1100元/月/人,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29 | 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是 | 1019.52 | 76.55 | 1096.08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度补贴金额=全省 SCPI 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30 | 低保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 是 | 96.87 | 23.68 | 120.55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度补贴金额=全省 SCPI 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 50% 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
31 | 孤儿助学工程 | 是 | 14.00 | 12.00 | 26.00 | 社保科 | 民政局 | 中央级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十八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志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1000元/人/学年助学金 |
3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是 | 2265.71 | 1187.33 | 3453.04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江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现标准:330元/月。 |
33 | 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春节慰问金 | 是 | 12.12 | 10.22 | 22.34 | 社保科 | 民政局 | 县级 | 年初预算安排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100元/人 |
34 |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困难救助金 | 是 | 7.47 | 1.73 | 9.20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 | (浙民助〔2014〕207号)和(江退役军人局〔2022〕11号)标准执行 |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 自2022.8.1起,补助标准由每月2012元调至每月2162元 |
35 | 江山市90周岁及以上城乡高龄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 | 是 | 446.51 | 891.20 | 1337.71 | 社保科 | 民政局 | 省级和县级 | 《关于调整我省百岁以上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老工委〔2010〕4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 号、《关于印发江山市调整和规范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江民〔2023〕12号 | 80周岁以上拥有江山市户籍老年人 | 80-89周岁老年人60元/人/月,90-93周岁老年人120元/人/月,94-98周岁老年人210元/人/月,99周岁以上老年人1260元/人/月。 |
36 | 耕地地力补贴 | 是 | 3150.11 | 3018.90 | 6169.01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8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33号)和《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通知》(江农发〔2023〕16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117元/亩 |
37 | 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是 | 453.25 | 370.60 | 823.85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省级 | 浙农机发【202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按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补贴一览表 |
38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补助 | 是 | 220.00 | 0.00 | 220.00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06〕56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连作晚稻“一喷多促”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2〕110号) | 受灾种粮户 | 补贴标准暂定为30元/亩次,最终以下达资金除以申报面积确定补贴标准,确保资金百分百执行。 |
39 | 雨露计划 | 是 | 249.00 | 70.50 | 319.50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级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关于实施“雨露计划”工作中严格按扶持范围执行的通知》(浙扶贫办〔2018〕9号)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子女 | 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低收入农户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 |
40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是 | 409.52 | 222.06 | 631.58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 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五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2〕59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3〕66号) | 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13元/亩 |
41 |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补贴 | 是 | 37.30 | 0.00 | 37.30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 | 浙农机发【2020】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 》的通知 | 省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 | 定额 |
42 | 异地搬迁 | 是 | 191.76 | 159.56 | 351.32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 |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 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21〕22号) | 减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农户 | 1.5万元/人,低收入农户比非低收入农户补助标准高1.5万元/人 |
43 | 配方肥使用补贴 | 是 | 105.33 | 0.00 | 105.33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关于印发江山市2022年配方肥补贴方案的通知》江农发【2022】40号 | 种植使用主体 | 种植使用主体-200元/吨和农资销售主体-60元/吨 |
44 | 小额贷款贴息 | 是 | 2.45 | 6.71 | 9.17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 | 《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浙农振发〔2022〕2号)《江山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江农发〔2022〕59号)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对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每年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 |
45 | 粮食生产贷款贴息 | 是 | 110.54 | 151.22 | 261.75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 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18号)、《浙江省农业农 村厅等6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2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2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3〕51 号) | 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套种实际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植主体。 | 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 |
46 | 规模种粮补贴 | 是 | 3981.26 | 0.00 | 3981.26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县级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 知》(浙农种发〔2023〕5号)、《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衢农发〔2023〕6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3〕51 号) | 全年稻麦油菜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亩以上、油菜种植2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 | 水稻270元/亩,油菜200元/亩,旱粮200元/亩 |
47 | 油菜大小麦种植补贴 | 是 | 279.73 | 249.52 | 529.25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县级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浙农种发〔2023〕5号)、《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 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衢农发〔2023〕6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3〕51 号) | 全年稻麦油菜复种50亩以上、油菜种植2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 | 200元/亩 |
48 | 旱粮规模种植补贴 | 是 | 34.16 | 72.77 | 106.93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县级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浙农种发〔2023〕5号)、《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衢农发〔2023〕6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3〕51 号) | 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50亩以上 | 200元/亩 |
49 | 订单水稻良种奖励 | 是 | 41.38 | 0.00 | 41.38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县级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浙农种发〔2023〕5号)、《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切实抓好 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衢农发〔2023〕6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关于切实抓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供工作的通知》(江农发〔2023〕51 号) | 开展水稻良种订单的经营主体 | 订单水稻种子交售农户每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奖励300元;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 |
50 | 来料加工补贴 | 是 | 1.33 | 71.00 | 72.34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级 | 《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嵊泗县走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特色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22〕57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浙财农〔2022〕29号)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对在册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项目以及对应的来料加工补助经纪人给予一定的劳务补助。 |
51 | 低收入农户公益性岗位项目 | 是 | 0.00 | 82.55 | 82.55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省级 | 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低收入农户进行不高于每月920月的补助。 |
52 | 低收入农户光伏小康收益分配 | 是 | 278.13 | 0.00 | 278.13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局 | 县级 | 江农发 【2022】126 号关于向全市低收入农户发放光伏小康工程固定收益的通知(20221012) |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 对在册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发放每人160元的补助。 |
53 | 早稻订单奖励 | 是 | 2084.84 | 0.00 | 2084.84 | 企业科 | 商务局 | 县级 | 《关于做好2022年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江商务(2022)41号 | 交售本地生产订单早稻谷的种粮农户 | 标准:30元/100斤 |
54 | 晚稻订单奖励 | 是 | 62.22 | 46.42 | 108.63 | 企业科 | 商务局 | 县级 | 《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江商务(2022)51号 | 交售本地生产订单晚稻谷的种粮农户 | 标准:5元/100斤 |
55 | 保护区集体林租赁资金 | 是 | 146.72 | 0.00 | 146.72 | 农业科 | 仙霞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本级 | 中央、省级、县级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 | 保护区内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 租赁金8.2元/亩,其他35元由林业局发放 |
56 | 移民直补资金 | 是 | 922.80 | 942.96 | 1865.76 | 社保科 | 移民办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直接补助人口 | 600元/人/年 |
57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 | 是 | 90.80 | 99.37 | 190.17 | 经建科 | 住建局 | 省级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 |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户 | 修缮、置换每户补助1.5万元,新建、拆建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再加7500元。 |
58 | 地质灾害搬迁补助 | 是 | 12.60 | 0.00 | 12.60 | 经建科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级 | 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补充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9〕133号) 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17]124号) | 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农户 | 迁建安置每人1.5万元补助,公寓安置每人3万元补助,中心城区商品房安置每人5万元,峡口、贺村重点集镇商品房安置每人4万元补助。 |
59 | 退位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 | 是 | 391.31 | 0.00 | 391.31 | 乡财科 | 组织部 | 县级 | 《关于印发江山市退位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乡〔2021〕284号 | 江山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退位村主职干部。(一)1949年10月1日以来累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不含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委员及革命领导小组组长或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含大队长,不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满5年以上;(二)年满60周岁以上;(三)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三类人员”或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 其中担任村主职干部满5年以上不满9年的每月补助标准为120元;满9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月补助标准为240元;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月补助标准为300元;满30年以上的每月补助标准为3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