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1XL/2023-153527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一、案件简介
2023年4月14日,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5省道94K+150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H156D8车装运危险货物(罐体),于是引导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驾驶员接受检查。经检查,车辆所有人为徐某某,由驾驶员祝某某驾驶,车上共装载危险货物21罐,其中氧气7罐、乙炔14罐,从衢州某集团装运危险货物(空罐体)运往江山市江东化工园区,驾驶员祝某某无法提供浙H156D8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车辆(浙H156D8)予以扣押。
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徐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4月20日向徐某某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祝某某驾驶的浙H156D8轻型栏板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已构成违法,违法程度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及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结果,江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徐某某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例中,徐某某为图省事,明知是危险运输,仍然在没有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用自家的车、自己的司机来无证运输危险货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妥善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坚持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督促从业人员合法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