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MB1593581B/2023-152775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为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现将《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安居工程实施补充意见(暂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2日。广大群众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7月12日前向市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人:王天林
联系电话:0570-4035286
附件:《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安居工程实施补充意见(暂定)》(征求意见稿)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日
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 安居工程实施补充意见(暂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衢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为持续推进大搬快聚工作,对《江山市“大搬快聚 兴城共富”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江政发〔2022〕23号)进行优化补充。
一、优化调整集聚对象
全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拥有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所有权的对象(其中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的宅基地需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或符合农民建房资格条件的无房户。
二、突出重点搬迁范围
结合我市实际,搬迁范围分为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重点搬迁范围主要包括:
1.计划整体搬迁的自然村;
2.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区;
3.农村D级危房;
4.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区域;
5.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
6.村庄布点规划中的限建、禁建村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
7.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
8.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划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区域。
鼓励搬迁范围:除重点搬迁范围外其他区域。
三、无房户认定及安置方式
1.认定标准: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资格。
2.安置方式:无房户只允许选择公寓安置方式,具体安置小区的政府安置价、政府优惠价等另行公布。
3.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确认为无房户:
(1)私下将房屋、宅基地转让的;
(2)符合分户审批建房条件的四代同堂家庭;
(3)符合分户审批建房条件的夫妻离异家庭;
(4)已享受下山脱贫、避险解困、项目征迁等安置政策的家庭;
(5)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无房户申报条件的人员。
4.符合分户审批建房条件的子女分家时,若有子女按无房户单独报名的,其他子女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必须按照现行农民建房审批规定进行重新确权登记。
四、明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搬迁对象须自行拆除集体土地上的原住宅及附属设施,将宅基地全部退还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补助。
补助包括:搬迁奖励补助(人口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拆除奖励)、拆房退地补助、整村网格清零奖励补助、低收入农户补助。其中拆房退地补助由乡镇(街道)负责兑现支付,补助资金从乡镇(街道)建设用地复垦包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保障。其他补助由政府指定机构根据实际补助金额负责发放等额面值的“共富券”,搬迁对象可在安置过程中凭券等额折抵现金使用,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一)搬迁奖励补助
1.人口搬迁补助。选择公寓安置、货币安置、托底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3万元/人予以补助。
2.按期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选择公寓安置、货币安置、托底安置的按1万元/人予以奖励,其中选择迁建安置的按0.6万元/人予以奖励。
3.按期拆除奖励。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拆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选择公寓安置、货币安置、托底安置的按1万元/人予以奖励,其中选择迁建安置的按0.6万元/人予以奖励。
(二)整村网格清零奖励
根据自然村整村搬迁计划,全市设置若干个网格,网格内所有农户经认定于第1年完成搬迁清零的,给予1.5万元/人奖励;第2年完成搬迁清零的,给予1万元/人奖励;第3年完成搬迁清零的,给予0.5万元/人奖励。
(三)低收入农户补助
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标准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除按规定享受搬迁奖励补助和拆房退地补助外,可额外获得3万元/人的困难补助,但不得同时享受网格清零奖励等其他补助。
五、简化报名审核程序
1.群众申请。启动报名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可以通过网上报名通道或户籍所在地村级网格代办员自愿提交搬迁申请,后续将由专人负责全程对接服务,并可在线查询报名审核进度。
2.村级初审。由各行政村负责收集、汇总本村自愿申请搬迁的村民信息、申报材料、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初审,初审同意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审查。
3.乡镇审核。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级上报初审通过名单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审查,结合组团联村实地踏勘情况由乡镇(街道)最终确定复核审查通过的拟搬迁名单并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对外公示。
六、其他规定
1.遗产继承时,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合并为一户安置(2022年9月19日前已分割办证的除外)。
2.选择公寓安置时,每户可根据自身安置面积结合增购面积自由选择2套以内户型进行组合安置,每户可享受的增购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允许搬迁对象(无房户和非农户除外)在以实际人口或合法建筑占地确定的可安置面积范围内进行减档安置,每户减档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其中小户(1-2人)减档后最少保留60平方米,中户(3-4人)减档后最少保留100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减档后最少保留140平方米,减档面积按照安置区块政府安置价进行补偿结算,若减档后仍有面积差额的视为安置户自愿放弃不予补偿。
3.选择货币安置时,领取政府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共富券),可用于购买全市商品房(房屋开发公司一手房)。
4.因传统村落、文物保护等原因经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有保留价值的房屋,在搬迁对象腾空搬离且将房屋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后,视同拆除。此类房屋要在产权证上注明“大搬快聚保留房屋”字样,镇村两级要专门建立保留房屋台账,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搬迁对象以支付租金等方式变相保留房屋使用权利。
5.如遇其他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后确定。
七、附则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政策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已完成安置的搬迁对象按原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