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081E/2023-15275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发文字号: | 江政通〔202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00-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衢江公路—纬十路—江滨南路—莲华山大道—藕塘路—创新路—浙赣铁路—迎宾大道围合区域(详见附件)。
二、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规定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应于通告实施后3个月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页岩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四、职责分工
双塔街道、虎山街道、清湖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商务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对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外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审批。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的监管,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等燃烧设施需经相关审批后使用,确保达标排放。严肃查处各类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原《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江政通〔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