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3-15315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7-13
发文字号: 江农发〔2023〕90号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杜绝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等涉及负面清单的情况。结合省、市工作部署,我局研究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9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聚焦“三大提升工程”,实施“十大行动”, 助力产业发展,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工作要求,围绕保障现代农业安全发展,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活动为主线,以“两高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为准绳,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通过整治,使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氛围逐步变浓,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执法监管能力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

二、整治任务

2023年重点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渔业)抗菌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农资打假等6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1.重点产品:蔬菜(以豇豆、芹菜、韭菜和本地产空心菜、小白菜、包心菜等品种为重点)、水果(以草莓、葡萄、西瓜、猕猴桃、杨梅为重点)、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农产品;重点农药:甲胺磷等禁用、限用农药。重点区域:蔬菜、水果、茶叶等重点乡镇(街道)。重点单位: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整治重点:在农药经营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捆绑销售未经登记批准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的行为。

3.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工作,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可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建立起规范化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推进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农事季节,针对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用药质量,集中开展农药市场质量监督抽查,全年监测农药样品10批次以上。三是强化农药使用管理。落实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加大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效率。加大对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的监督检查,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农技推广中心、特色种植技术推广中心、农业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育肥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和近年来发生过“瘦肉精”案件的乡镇(街道)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使用含“瘦肉精”饲料和物质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督促饲料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案件和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业主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下同)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活畜收购贩运企业作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省际动物检查站要加强过往运载活畜车辆的查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屠宰环节整治。做好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进场查验、“瘦肉精”自检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日常监测台账。开展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监督抽检,加大从风险地区调入活畜,特别是从省外调入肉牛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活畜及产品,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屠宰企业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涉案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农业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以奶牛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生鲜乳的“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依法取缔非法收购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加强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四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按照《浙江省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要求,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殖业主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养殖业主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责任单位: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农业事务管理中心。

(四)兽用(渔业)抗菌药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在兽药经营上,重点打击销售非法产品和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的行为。在兽药使用上,规范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兽用处方药管理。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对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对兽药经营、使用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督促进行整改。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开展不符合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扩大适应症适应动物、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兽药使用环节整治由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兽药经营环节整治由农业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相关整治工作。

(五)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接合部、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屠宰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并屠宰未经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病死猪和在屠宰生猪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二是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行为,确保出厂生猪产品“两证两章”齐全。强化屠宰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屠宰病死猪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处置病害生猪和屠宰废弃物的行为。三是开展屠宰联合执法行为。加大畜禽屠宰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城乡接合部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坚决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非法屠宰病死畜禽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黑窝点”,依法查处向违法分子提供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责任单位:农业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重点产品:种子(菌种)、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具等。整治重点:重点时节:春耕、三夏、秋收冬种、动物疫病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无证生产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行为;擅自改变兽药处方、兽药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其他禁用物质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的行为;按照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查处农机具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单位:市区虎山路农资一条街、贺村农资集散地、乡镇集镇所在地农资店,具有多次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乡村流动商贩。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监管。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督促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二是加强执法检查。推行“3+X”绿剑行动计划。“3”即分别在春、夏、秋组织三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X”即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在做好日常地面巡查的同时,积极运用互联网和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加强网上巡查,实行地面与网络巡查相结合。三是加强质量监督抽检。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全年监督抽检农业投入品100批次以上。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及时查处,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四是加强案件查处。积极拓展案源渠道,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新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严查大案要案。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加强农资企业信用管理,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六是加强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组织开展假劣农资集中销毁活动,营造打击假劣农资的强大声势和氛围。

责任单位:农业事务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按照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来划分重点品种,增强抽检的针对性。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抽检不少于700批次。

四、重大活动安排

1-2月,组织开展草莓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1-3月,开展生猪屠宰集中执法行动。

3月,组织开展中药材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直通车”活动;启动“肉品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

4月,组织开展生姜种植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行动;组织开展绿剑保春耕集中执法行动。

3-4月,组织开展上半年生猪重点乡镇“瘦肉精”拉网式监测和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

5-6月,组织开展兽药和饲料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6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6-7月,组织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叶面肥专项检查;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建设。

9月,组织开展下半年生猪“瘦肉精”拉网式监测和隐患排查;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工作。

9-11月,组织开展以养殖业投入品检查为主的“绿剑”秋季集中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集中行动。

10-11月,组织开展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督检查,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兽用抗菌药使用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开展生猪屠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1-12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类抽样监测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统一部署,完善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加大监管、检测力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将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真真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加强部门内各单位之间、与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环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提升转化形成长效制度。要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设立人民群众举报热线,案源线索一经采纳,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信息报送。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专题报告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