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6394/2023-1522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碗窑乡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文字号: | 碗委发〔2023〕22号 |
各乡机关办公室(中心),各行政村:
根据《江山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改革攻坚试点工作方案》(江委法办发〔2023〕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全乡范围内推进合法性审查改革工作,特制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要求,以全市开展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改革攻坚试点工作为抓手,推动我乡合法性审查提质增效,着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碗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围绕“源头管理、过程控制、机制完备、科学评价”工作思路,9月底前基本实现我乡合法性审查运行机制标准化、力量配备专业化、审查目录清单化、备案审查规范化全覆盖;构建形成务实高效的碗窑乡合法性审查运行体系、依法规范的碗窑乡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智能管用的碗窑乡合法性审查数字应用体系,推动审查工作质效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
1.明确合法性审查主体和责任。乡党委政府是乡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乡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建综合办公室是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合法性审查工作,发挥党委政府决策参谋助手作用。建立合法性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刘海军(乡党委书记)
夏华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郑积亮(乡党委副书记)
郑懋姌(乡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组 员:徐洋杨(党建综合办公室主任)
吴江国(法制审查员)
毛悦岚(法制审查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党建综合办公室代为履行职能,郑懋姌任办公室主任,吴江国任联络员。
2.报批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附件1)。我乡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依法分类编制审查事项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并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建立专职合法性审查队伍。党建综合办统筹司法所、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法治力量,全面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合法性审查小组如下:
组 长:郑懋姌(乡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副组长:徐洋杨(党建综合办公室主任)
组 员:吴江国(法制审查员)
毛悦岚(法制审查员)
(二)优化合法性审查规范流程
1.合法性审查模式。根据碗窑乡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规范文稿草拟、征求意见、审查处理、反馈修改、提交讨论、报送备案等一般审查工作流程,针对个性化决策事项或已使用其他系统流程报批事项,采取简易审查程序。
2.合法性审查要求。坚持合法性审查“三不”原则,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不得以征求意见、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乡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安排专职合法性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3.合法性审查存档。建议合法性审查工作档案管理体系,统一审查文书样式,开展审查事项统一编码管理,落实专人收集管理、一件一档,确保审查全过程完整记录、规范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5月底至6月底)
根据《江山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改革攻坚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备查推进阶段(2023年6月底至8月底)
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要求,收集相关台账资料,备查迎检。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8月底至9月底)
认真梳理、提炼总结合法性审查工作特色亮点,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推广,并按照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查工作,审查主体要压实责任,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抢抓工作节点。要在5月底前完成乡合法性审查机制构建,强化能力建设、理清审查流程,并完成碗窑审查目录清单依规报批;6月底前合法性审查全覆盖;8月中旬前完成配套机制构建。
(三)加强氛围营造。要把宣传贯穿于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环节和全过程,积极宣传合法性审查先进典型,营造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
附件:1.碗窑乡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2.碗窑乡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3.碗窑乡合法性审查流转单
中共碗窑乡委员会 碗窑乡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附件1
碗窑乡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定义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乡镇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产业发展类文件 | 例如产业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产业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文件 |
2 | 工程管理类文件 | 例如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3 | 资产管理类文件 | 例如村社“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国有房产集中管理、产业园区厂房租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 |
4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例如惠企服务、助企纾困、企业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
5 | 乡村振兴类文件 | 例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美丽乡村建设、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创业安居专项行动、闲置农房盘活等方面的文件 |
6 | 住房保障类文件 | 例如农民建房规范化管理、宅基地管理审批规范、民建公助管理办法、住房困难家庭安置等方面的文件 |
7 | 征收补偿类文件 | 例如城中村改造、搬迁置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等涉及不特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
8 | 违建拆除类文件 | 例如违法建筑拆除、危旧房管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等方面的文件 |
9 | 安全生产类文件 | 例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专项生产整治、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方面的文件 |
10 | 社会管理类文件 | 例如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食品摊贩管理、渣土管理、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
11 | 社会保障类文件 | 例如企业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高龄老人送餐补助等方面的文件 |
12 | 人才保障类文件 | 例如人才引进奖励、人才服务保障、大学生鼓励就业、高级人才培育等方面的文件 |
13 | 文化教育类文件 | 例如文旅产业发展、景区(景区村、景区镇)建设管理、民宿管理、支持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文件 |
14 | 环境保护类文件 | 例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专项生态环保整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无废城市”建设、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环卫服务费收取等方面的文件 |
15 | 行政裁量类文件 | 例如行政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范等方面的文件 |
16 | 专项行动类文件 | 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
17 | 转发上级类文件 | 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中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
18 | 文件清理类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19 | 其他类文件 | 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碗窑乡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二)
——重大行政决策
定义 | 乡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对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4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 | 涉及环境提升改造、社区普惠型托幼园建设、垃圾集中投放点建设、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敬老院建设等方面的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 |
2 | 50万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 以乡镇或者其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名义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 |
3 | 设立投融资平台的决策 | 涉及乡镇投融资平台的设立、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决策 |
4 | 重大改革事项的决策 | 涉及乡镇机构改革、体制机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单位改制、重组、身份转换、用工安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股权转移等方面等方面的决策 |
5 | 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 |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
6 | 财政、国资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国有资产重大用途改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7 | 农村“三块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三块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
8 | 征收拆迁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迁,城中村、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被征地农民安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9 | 违法建筑拆除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危旧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10 | 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养老、医疗、优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11 | 特定群体安置、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部分退役(转业)军人、水库移民等特定群体安置、福利待遇,以及网约车、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群体相关的政策措施 |
12 | 文化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各类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重要文化资源保护、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全民健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13 | 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 | 涉及产业用地管理、标准地出让和履约监管等土地资源以及矿产、森林、海洋、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管理和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14 | 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 涉及河道整治、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
15 | 省级以上重大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 | 涉及申办或者承办全省范围内具备一定影响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
16 | 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碗窑乡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三)
——镇街合同
定义 | 镇街合同,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框架性合作协议等。乡镇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也纳入乡镇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范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1 | 特许经营协议 |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 |
2 | 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
3 | 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 有机更新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
4 |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 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矿地出让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 |
5 |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等协议 | 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
6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开发框架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等 |
7 | 框架合作性协议 | 校地战略合作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8 | 投融资合同 | 生产线项目投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9 | 招商引资合同 |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0 | 建设工程合同 | 河流拓疏工程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11 | 技术合同 | 全域违建再排查、拆违数据报送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12 | 行政机关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 | 政府项目采购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3 | 政府购买服务类合同 | 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合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14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的赠与合同 | 捐赠协议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
15 | 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所需资金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 政府借款合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
16 | 租赁合同 | 政府房屋租赁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7 | 承揽合同 | 垃圾清运承揽服务项目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8 | 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19 | 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 房产转让合同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
20 | 乡镇街道设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 涉及招商引资、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作、服务购买等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21 | 其他合同 | 乡镇街道或其设立的国资平台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 |
碗窑乡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四)
——行政执法决定
说明 | 乡镇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乡镇名义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仅限于农民建房)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 |
3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4 | 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七条 |
5 |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承包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九条 |
7 | 对乡村违法建筑纠处和强制拆除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六条 |
8 |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
9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0 | 对擅自在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1 |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人员的处罚 |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六条 |
12 | 对土地权属争议中伪造、毁灭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
13 | 对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
14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
15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16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7 | 对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行为的处理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8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19 |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核准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六条 |
20 |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侵害村集体及村民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21 | 对破坏妨害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 |
22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23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24 | 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
25 | 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26 | 对未建立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不移交财务资料、印章行为的处理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27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行为的处理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28 |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处理 |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29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处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30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行为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31 | 对违反民兵管理规定的处罚 |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32 | 对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人工投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的处罚 |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33 | 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方案备案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 |
34 | 《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中认领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 | 《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 |
35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
碗窑乡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五)
——其他涉法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XX村村规民约》 |
2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以乡镇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3 | 行政赔偿 | 以乡镇名义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
4 | 涉众型村社合同 | 村社对外签订的涉及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合同 |
5 | 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
附件2
碗窑乡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3
碗窑乡合法性审查流转单
起草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
送审 意见 | 决策事项名称 | |
经办人 意见 | 签名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 |
合法性审查 | 党政办签收: 签名: | |
各办公室反馈意见: | ||
合法性审查意见: 签名: | ||
意见采纳情况 |
注:送审所需材料清单释例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 ¨ 1.文件送审稿【必须】 ¨ 2.起草说明【必须】 ¨ 3.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反馈情况【必须】 ¨ 4.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征求意见函及部门反馈意见材料(按需) ¨ 5.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或参考依据【必须】 ¨ 6.其他提交的材料(如借鉴外地做法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如涉及市场主体的需要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等)(按需) |
镇街合同送审材料: ¨ 1.合同送审稿【必须】 ¨ 2.合作意向主体资质、信用、能力等证明材料(按需) ¨ 3.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招标公告等材料(按需) ¨ 4.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文本(或其编号)(按需) ¨ 5.涉及村(社)职责的,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相关材料(按需) ¨ 6.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征求意见函及部门反馈意见材料(按需) ¨ 7.关联合同材料(如原签订过的协议)(按需) ¨ 8.合同涉及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按需) ¨ 9.其他提交的材料(如借鉴其他单位合同样式的相关文本)(按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