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20201/2019-155148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发文机关: 峡口镇 成文日期: 2019-05-27
发文字号: 峡政发〔2019〕1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HJSD99M-2019-0005
有效性: 有效

峡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峡口生态工业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峡口镇

>政策解读<

镇机关各办公室、各入园企业:

《峡口生态工业功能区管理办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峡口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峡口生态工业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峡口镇园区内各企业单位。

第三条 为给入园企业创造一个安心的生产环境,让企业主更放心的生产经营、保障企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的发挥,我镇实行代办或陪同上门服务,各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对没有我镇工作人员陪同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收费。(独立执法办案部门除外)

第二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一条 为确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好,凡在园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将建筑材料堆放地点,建筑垃圾量及清运方式等事项做详细说明,报峡口镇核准。按厂区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我镇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再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条 凡在施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区内设施损坏,道路污染的,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或恢复。逾期不清理或恢复的,我镇组织统一清理恢复,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金扣除。污染道路按10元/平方米扣除。

第三条 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峡口镇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提前向我镇提交申请,待镇政府同意并缴纳占道(场地)费2元/平方米后,方可在审批的范围和时间内占用。同时,根据需要及时无条件停止占用,立即清理占道(场地)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 镇政府将根据占用面积、占用时间和影响程度予以处罚。

第五条 园区内企业开设上下水及污水管道接口,应事先向镇政府申请,提交设计资料,待报批准后按规定请专业队伍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向镇政府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接受工程验收。擅自接口的,一经发现,镇政府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开设路口、迁移或变动路沿砖、路牌等公共设施,须报镇政府批准,按指定位置,指定标准实施,费用自负。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应主动维护各项公共设施,按规定排污,维护好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完好并发挥功能。禁止私自拆改、破坏、盗窃公共设施。

第三章 环境卫生及管理

第一条 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二条 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站,用于存放园区内企业生活垃圾,由峡口镇政府负责统一清运,禁止乱泼乱倒,禁止向生活垃圾中倾倒建筑垃圾。园区内企业要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各企业占地面净面积0.5元/平方米/年。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第四条 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园区规定的规划要求标准。

第五条 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路洒落、飞扬。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设置区内户外广告牌,设置前应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内容包括:户外广告牌设置位置、内容、尺寸、彩色效果图。禁止在建筑红线外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禁止在户外张挂有碍形象的招牌、广告、彩旗和杂物。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 社会治安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峡口镇人民政府做好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 入园企业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各企业都要与峡口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峡口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园区企业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峡口镇安监站会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任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安监站向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

第一条 入园企业环保要求

1、企业生产工艺要求符合园区和企业环评要求。

2、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第二条 各企业参照与峡口镇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合理布局厂房和投资计划。

第六章 劳动保障

第一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条 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条 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峡口镇人民政府向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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