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20201/2023-15259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发文机关: | 长台镇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发文字号: | 长政发〔2023〕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HJSD99P-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办公室、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砂石资源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打击非法盗采、加工、运输、变相买卖砂石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山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严肃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2日
长台镇砂石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主要包括:河砂(库砂)、地砂、山砂、河卵石以及卵石、矿石等制成的机制砂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清淤疏浚、机制加工、筛选、销售等行为。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二条 由自然资源所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公开处置、违法行为信息汇总上报、堆砂场点审批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合理规划布局。根据市砂石资源管理中心对我镇合法堆砂场点数量要求,结合我镇现有堆砂场点分布情况,由业主提出审批申请,镇资规、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相关业务干部联合踏勘,确认场地合法合规后,予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强化巡查监管。各行政村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涉砂场点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不按审批范围堆砂、非法制砂和洗砂、偷挖、偷运、偷卖砂石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严格源头管控。全镇房地产、土地开发、林区道路等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资源,严禁私自出运、出售、倒卖,只能自用于本工程项目地基回填、路基填筑、边坡防护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公室、行政村要按照管辖的职责,做好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砂石资源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开工前告知,施工中监管,竣工后核验。
第六条 规范资源处置。对镇域范围内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工程自用外多余的、依法罚没的、河道清淤疏浚清理上岸的、非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以及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由项目建设主管办公室、行政村发起申请,自然资源所协调第三方完成测绘、评估后,上报市级审批,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台镇砂石资源处置申请表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长台镇砂石资源处置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砂石资源种类 | |
预估方量 | |
现场照片 | |
所在村意见 | |
组团联村团长意见 | |
业务主管领导意见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长政发〔2023〕20号-关于印发《长台镇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