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3-15253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6-21

毛某、刘某甲不服虎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衢江政复〔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3-06-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申请人:毛某

申请人: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毛某、刘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7日拆除其位于×幢的一间储藏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5月17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7月11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决定,将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子是1994年建造,当时属于单位集资房,当时土地属于某水泥厂,当时就规划了储藏室,让申请人自行建造。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是2000年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适用于申请人的储藏室。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在强拆过程中也并没有出示执法资质文件和执法许可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搭建的位于江山市×幢×单元东侧铁皮棚储藏室,是未经规划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虽然申请人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但该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始终存在,在未被依法拆除和恢复原状之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两者对申请人违法行为处理不存在法律冲突。因此,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认定申请人行为违法完全正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责令申请人拆除铁皮棚恢复原状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明:申请人在江山市×幢搭建有一间铁皮棚,作为储藏室使用。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组织将涉案铁皮棚(储藏室)予以拆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拆除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和强制拆除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强制拆除申请人涉案铁皮棚(储藏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但申请人涉案铁皮棚(储藏室)已被拆除,撤销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无必要,故应当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江山市虎山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5月7日实施的拆除申请人位于×幢的一间铁皮棚(储藏室)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