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00263025XD/2023-1524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6-19

江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6-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突发事故、应急抢险做到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通知》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山市范围内发生的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饮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而引发的水污染事件;

3.台风、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供水系统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建设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

(四)应急体系

江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级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衢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级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农村供水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农村供水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第二自来水厂、峡口水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农村供水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农村供水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乡镇(街道)和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资源共享,合理调度。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需要,确保农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用水需求。

4、统筹安排,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体系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组织包括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技术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农村供水单位应急机构。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江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组成。

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供水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审定全市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卫健局、市城投集团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通过对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进一步完善预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组织统计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供水安全的灾情数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农村供水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发布指挥部相关公告公示。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全市农村供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提供农村供水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编制恢复农村供水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和计划的申报。

市资规局:负责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的审批,负责正常和各类预警情况下农村供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工程的立项、审批,项目上报及计划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遭受突发农村供水安全性事件影响群众的维稳工作,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市、乡镇(街道)政府做好遭受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遭受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供水单位的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供水的行业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集中式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水质检测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违法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期间道路的畅通,优先运送抢险、救灾、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饮用水安全检查,确保师生饮水安全,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课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及其他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向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运送生活用水,保障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用水。

市城投集团:负责所辖供水企业应急保障工作,督促所辖供水企业做好应急供水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自己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市水利局设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长担任,并配备专人负责农村供水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与完善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农村供水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实施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对相关部门的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技术组职责

技术组由市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资规局、教育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意见;为全市农村供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五)农村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农村供水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饮用水安全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一)特别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Ⅰ级)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或工程事故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2万人以上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5万人。

(二)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Ⅱ级)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至2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

(三)较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5至1万人且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7.5万人。

(四)一般农村供水安全事件(Ⅳ级)

1.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0.1至0.5万人且1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事件发生。

3.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

四、运行机制

(一)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

1.监控机构

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检查、预警工作,各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多渠道积极获取本辖区相关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

2.信息监测

包括旱情信息、饮用水水源水量及水质信息、输配水管网运行信息、水毁信息等。

3.报告

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农村供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险情。

(二)先期处置

1.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供水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

2.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市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市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案启动与预警发布

1.预警级别及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分级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和蓝色(一般)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预案的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农村供水安全应急处理办公室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后,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进行先期处理。

对应市农村供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的处置。

(二)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I级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重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预案启动

(1)工作会商

工作会商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市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并按照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2.预案实施

(1)抢险救灾

当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乡镇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乡镇政府加强对水污染导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3.宣传动员

在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响应结束

当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市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三)Ⅲ级、IV级响应

当发生Ⅲ级(较大)农村供水安全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发生Ⅳ级(一般)农村供水安全事件时,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预案启动

(1)工作会商

工作会商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会商方式采用集体会商;会商内容应包括调查、核实工作内容、指导方案、处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在1小时内将突发情况上报市政府,并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市级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共同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按照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和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由各部门协作配合,明确分工,具体任务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

2.预案实施

(1)抢险救灾

当农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污染导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3.宣传动员

在发生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后,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宣传,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响应结束

当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并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报上级应急机构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三)资金保障

设立乡镇、街道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按照事故等级划分,由应急指挥机构报同级政府,申请调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四)物资保障

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农村供水安全事件时,由市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供水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村镇集中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

(五)医疗卫生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机构要在市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技术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乡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饮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农村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农村供水工程所在乡镇和市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健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在农村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或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