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3-15241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发文字号: | 江依法行政办〔2023〕5号 |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3号),深入推进“以案治本”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决定建立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告的案件范围
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做好行政案件败诉个案报告:
1.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
2.生效裁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3.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4.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偿的;
5.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6.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 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7.生效裁判对行政机关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案件。
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生败诉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单位报告。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行政案件败诉个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裁判结果及理由、败诉原因分析、裁判落实情况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内容(附件)。报告随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系列案件可并案报告。
三、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江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报送行政案件败诉个案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加强案件败诉原因分析、研究、总结,举一反三,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案数和败诉率。行政案件败诉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
江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