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1330881002630778J/2023-1514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4-25

江山市碗窑水库放水预警方案

发布日期:2023-04-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碗窑水库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山市碗窑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水库放水的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江山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库下游沿溪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正常情况下采用电话、浙政钉、广播、流动宣传车等;特殊情况下(如通信、电力及交通中断时)可采用手摇报警器、鸣锣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江山市碗窑水库因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向下游放水(不包括正常发电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江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碗窑水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碗水中心)、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水利局、碗窑乡人民政府和虎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沿溪各乡镇(街道))及碗窑、达河、府前、红石桥、源口、和源、桑淤等七个行政村(以下简称沿溪各村委会)。

第六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方案的实施;协调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视情启动下游江山港沿线乡镇(街道)应急响应。

第七条  碗水中心(水库主管单位)主要职责:直接负责水库的放水预警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部门报告预警落实和水库调度情况;及时向下游沿溪各乡镇(街道)发送放水预警通知;组织人员加强放水期间碗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各水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查;协助沿溪乡镇(街道)、村做好放水过程中下游河道遇到问题的处理。负责预警系统的设备购建和维护,定期开展必要的操作业务培训。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第九条  公安局主要职责:负责重点河段及重点路口的设卡警戒,依法对不听劝阻强行下河人员进行处置。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负责泄洪期间舆情管控。

第十一条  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汛情会商研判、下达水库泄洪调度令。

第十二条  沿溪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实施放水预警工作,接到预警通知,及时启动预警程序;通知沿溪各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和涉水作业人员;在调度令明确的泄洪时间之前向碗水中心反馈本辖区预警到位情况及河道安全状况;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劝阻下河捕鱼人员,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及时与碗水中心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同时向水利局、市防指报告;协调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人员的管理和辖区内预警工作的宣传及演练。

第十三条  沿溪各村委会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利用广播通知、重点户入户通知、沿河道现场喊话等手段通知沿溪村民及涉水作业人员,做好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在调度令明确的泄洪时间之前向所属乡镇(街道)反馈本村预警到位情况及河道安全状况;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劝阻下河捕鱼人员,发现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属乡镇(街道);协助乡镇(街道)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的入户宣传。

第十四条:碗水中心、沿溪各乡镇(街道)、沿溪各村委会相关负责人为预警责任人。

第三章    预警要求、程序及内容

第十五条  预警要求

1.当碗窑水库实施开闸泄洪前,碗水中心应及时会同沿溪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并通过电话、浙政钉等方式及时上报市防指,市防指督促碗水中心和沿溪各乡镇(街道)做好泄洪放水预警工作。

2.碗水中心根据水利局调度指令中规定的开闸时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2小时、紧急情况下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沿溪各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预警程序及内容

(一)一般汛情时泄洪放水。

一般汛情是指碗窑水库下泄流量小于150立方米/秒(含发电流量)的情况。

1.经水利局组织汛情会商研判明确碗窑水库需开闸泄洪后,市防指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碗窑水库泄洪通告。公安局派出警力在重点路口和重点河段设卡警戒,禁止非工作车辆进入和无关人员上堤。

2.接到泄洪调度令后,碗水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利用电话、浙政钉向沿溪各乡镇(街道)发出即将开闸泄洪的预警。

3.沿溪各乡镇(街道)接到碗水中心的泄洪预警后,负责通知沿溪各行政村,并督促村委会及时通知沿溪村民、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物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4.沿溪各乡镇(街道)和各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劝阻沿江群众和流动人员下河捕鱼,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与碗水中心联系,通报详细情况,同时向水利局、市防指报告。

5.碗水中心负责大坝下游工程管理范围内河道的巡查。

6.沿溪各乡镇(街道)应在调度令规定的开闸泄洪时间之前十五分钟,通过浙政钉向碗水中心反馈预警工作完成情况。

7.碗水中心经确认预警工作到位后执行开闸操作,同时将泄洪放水情况及时报告水利局、市防指。

(二)较大汛情时泄洪放水。

较大汛情是指碗窑水库下泄流量大于150立方米/秒小于370立方米/秒(含发电流量)的情况。

1.当碗窑水库发生较大汛情泄洪时,碗水中心立即向市防指和水利局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沿溪各乡镇(街道)紧急通报。

2.市防指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碗窑水库发生较大汛情泄洪通告,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3.沿溪各乡镇(街道)和各村委会切实加强本辖区预警工作,在一般汛情泄洪放水预警的基础上,增加预警次数。

4.沿溪各乡镇(街道)和各村委会要加密责任河道巡查,并按照本乡镇(街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开展危险范围内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

(三)重大汛情时泄洪放水。

重大汛情是指碗窑水库下泄流量大于370立方米/秒(含发电流量)的情况。

1.当碗窑水库发生重大汛情泄洪时,碗水中心立即向市防指和水利局紧急报告情况,并向沿溪各乡镇(街道)紧急通报。

2.市防指立即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碗窑水库发生重大汛情泄洪通告,各相关单位持续做好并加强各项预警工作。

3.沿溪各乡镇(街道)和各村委会切实加强本辖区预警工作,在较大汛情泄洪放水预警的基础上,增加预警次数。

4.沿溪各乡镇(街道)及时启动本乡镇(街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5.沿溪各乡镇(街道)和各村委会要加密河道巡查,按照预案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超标准洪水放水预警和各项防范与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转移受洪水威胁的群众,扩大人员安全转移范围。

(四)特殊情况下放水 。

遇地震、人为破坏、水质污染、生态补水、水工建筑物抢修放水,参照一般汛情泄洪放水情况发布预警。出现一般预警方式无法实施的情况时,将采取特殊情况下预警方式。

第四章    保障措施及责任

第十七条  碗水中心、沿溪各乡镇(街道)及各村委会应将预警系统建设纳入本部门的预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并认真落实。

第十八条  市防指、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库放水预警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相关单位要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碗水中心、沿溪各乡镇(街道)及各村委会需指定专人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公布相关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积极开展放水预警宣传工作,并定期组织预警责任人员和预警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对在放水预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碗水中心、沿溪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对危险区内,特别是在河道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进行排查,以便有重点地进行泄洪预警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有预警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络,至少有两种以上的联系方式,确保预警信息传递迅速准确,畅通无阻。当通讯方式改变时,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和单位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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