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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文字号: 江教 〔2023〕18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学校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山市现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对2019年制定并实施的《江山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教〔2019〕41号)作修订。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教育局

2023年3月2日

 

 

 

江山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规范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工作程序,强化监督机制,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学校小额工程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廉政等各类风险,根据《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发〔2011〕118号)《关于印发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江政发〔2018〕39号)《江山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公选管理办法(试行)》(江监服办〔2020〕1号)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

第二章   项目实施原则

第三条  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项目管理制度,严格项目招投标程序,强化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各校要对本校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经常性的维护小修项目和周期性有计划的建设改造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改造建设,节约建设成本,保证教育教学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   项目实施范围

第五条  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货物和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具体包括:

(一)建筑工程: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扩)建和改建、结构破损的维修改造、校门传达室改造、校舍拆除项目等;

(二)装饰(修)工程:校舍内外墙面改造、室内外装潢项目等;

(三)安装工程:校舍的水电安装、消防及防雷设施改造、专用变压器的改造、电梯(货梯)安装改造项目等;

(四)市政工程:运动场改造、校园道路浇筑、路面维修、围墙(挡土墙)砌筑、校园管网改造项目等;

(五)园林绿化工程:校园美化亮化、假山改造、校园绿化项目等;

(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校园小额建设项目。

第六条 经发改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未实施政府代建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并由学校自行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七条  为统筹安排学校的项目建设,避免项目重复投资,除抢险救灾、教育局临时指定建设等紧急情况外,各学校必须在年初对本学校当年度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并列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和报批立项计划,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批。

严禁各学校项目报批立项时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报批和公选。

第八条  施工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学校必须填写《江山市中小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附件1),并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立项审批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预警体系,加强校舍等建(构)筑物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市教育局。

校舍等建(构)筑物出现涉及结构安全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危急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先口头申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及时组织实施,再补办手续。

第五章   项目公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住建和综合监管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小额工程项目招标公选管理制度,原则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小额工程公选制度。学校接到教育局的立项批复后,在教育局业务科室的指导下,及时做好项目公选等前期工作。在公选过程中,可以把相关项目集中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对外公选,以减少成本、节约投资,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对要求实施公选的项目,各学校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公选工作,包括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公选代理,不得自行组织项目公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机构的委托由项目学校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要求进行集体决策,并按要求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工程造价预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每个小额工程的项目造价预算编制费、代理服务费分别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文件)等文件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予以计费;对于工程造价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理服务费参照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60%,项目造价预算编制费用参照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70%的范围内予以支付,具体额度由学校与代理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上述单个项目的单项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对于单个项目的单项收费超出5万元的,参照我市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额在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根据市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造价进行复核,并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工程造价预算额在50万元以上的,要求学校将工程造价预算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由其出具审查报告。预算审查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文件)等文件收费标准80%的范围内予以支付,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对于单个项目上述相关费用超出5万元的,参照我市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发布项目公选或招标公告前,学校必须提前组织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标前图纸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工程造价预算、公选文件及图纸交底材料等送计划财务科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采用公选的项目,公选公告必须按要求在市监管办等业务管理部门认定的网站上发布。

第十七条  采用公选的项目,其响应文件资料费由学校收取,或者由公选代理机构代公选学校收取,待工程公选结束后交至公选人,所收取的资料费必须纳入学校行政账户实行收支管理。资料费收取标准按我市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公选的项目,原则上无需组织评委进行评标。对于个别非公选项目,项目学校必须成立项目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学校业主代表原则上为1人,其他评标小组成员从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委库中抽取,教育局计划财务科人员到场指导监督。评委评审资费每人每项目100-200元,由项目学校支付。但项目学校代表的评委、监督人员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人员不得领取评委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公选结束后,项目学校必须对中选候选人进行公示(见附件2),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由项目学校发出中选通知书(见附件3),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学校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负责对实施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并应委派专人负责项目现场施工的监督和协调。教育局计划财务科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与项目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进场前,项目学校应及时做好项目的“三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严禁任意改变施工图纸及违规施工,杜绝“三边”(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工程的实施,确保项目达到合同及规范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各参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师生安全及整个施工过程安全。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学校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树立“百年大计,质量为本”的意识,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施工规范,满足质量标准。涉及结构性安全、实施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项目学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的监理,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本校教学活动的特点,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学校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控制,与施工单位保持协作和配合,保证施工工期不延误,确保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当加强投资控制,防止出现“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力与教学需求,确定投资规模;通过优化设计,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用足用好学校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减少规费支出;把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关,规范项目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应委托有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由项目学校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要求进行集中决策。决策后双方签订规范的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条  小额工程的监理服务费原则上不得超出工程中标价(即合同价)2%,具体金额由学校和被委托单位自行商定。

对于单个项目上述相关费用超出5万元的,参照我市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公开招投标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规定额度的,学校需向局计财科出具《关于ⅹⅹ项目监理服务费用的情况说明》, 并送局计财科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支付。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选文件中已明确公选内容及范围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量及价格的变更。

第三十条  若遇地质条件差、装饰条件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部分内容,并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造价5万元以上工程变更后造价增加达到合同造价10%以上或变更后造价增加超合同价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合同约定外的施工内容,增加的项目造价增加达到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教育局计财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用公选的项目,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是规范合同文本。对未按要求签订规范合同或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不得支付有关工程款。

第三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根据公选公告、公选文件、响应文件、中选通知书等有关资料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体现工程的实施范围、中标造价、质量标准、工期要求、验收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性条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合同不得对公选文件的相关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双方均应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七条  公选结束后,未尽事项经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相关条款应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一并纳入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需报送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备案。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学校应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条款,结合现场实施情况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学校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验收小组应当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填写《江山市学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整改通知书》(附件6)。

施工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并整理齐项目所需的竣工验收资料(附件7)后,再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填写《江山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表》(附件8),并送教育局计财科备案。未按要求填报《备案表》的项目,不得支付有关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  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参与涉及校舍、围墙等结构性安全和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款支付时,由监理、业主(学校)等根据合同约定审签同意后,按财务规范要求进行支付(见附件9)。

第十章  项目竣工结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单位的确定需在市审计局招标后入围的代理单位中,采用随机的方式进行选择。相关入围单位由教育局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各学校委托结算审计项目的送审材料参照《江山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项目结算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要求进行提供(见附件10),相关材料收齐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送审,并出具符合规定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支付后续的工程款。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一)原合同实施内容发生增减的;

(二)合同中有暂定、暂估的材料;

(三)合同中有暂估价项目及暂列金额的;

(四)工程实施中发生设计变更的;

(五)其他未明确部分发生调整的。

第四十七条  工程量等确实未发生变化,无需进行工程造价结算的,学校需向教育局出具《关于ⅹⅹ项目结算审计有关情况的说明》,并送教育局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支付。

第四十八条  工程结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学校对项目送审材料进行核对后,送市教育局初审,再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终审,并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工程结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学校对项目送审材料进行核对后,送市教育局初审,再送市项目评审中心进行终审,并出具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五十条  审计单位工程结算审计费用的支付,原则上按照送审金额的核减额乘以5%进行计取;对于单个项目按上述计费方式未达到2000元的,则按单个项目最低收费标准2000元/个予以支付。

第十一章  项目资料管理

第五十一条  小额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执行《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江监管办[2012]20号)规定。

在完成项目结算后,项目学校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项目审批表(或发改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施工图纸(或竣工图)、公选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公选单位(业主)预算书(即业主标底)、 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签证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图纸会审纪要、地基验槽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备案表、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书、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

第五十二条  项目学校应当制定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使用、存毁、解密等管理制度,增强档案意识。

第五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业务,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在收集相关资料后,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及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已经装订成册的公选文件(含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材料和工程图纸等可以不重新装订,其它材料应当装订成卷,装订时应用棉线、纱线等不易腐蚀、变质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  归档材料应当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签章手续应完备,并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热敏纸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除图纸、图片、证书外,归档的文字材料使用 A4 或 A3纸。

第五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档案工作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十七条  档案鉴定由立档学校负责实施。立档学校应依法成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交易业务(经办)人员、档案工作人员。

立档学校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或者达到最低保管期限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写出鉴定销毁报告,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在销毁清册和报告上签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学校是指实施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学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关于小额工程设计单位委托及费用收取的有关要求,按照江教〔2023〕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学校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决策应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要求进行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项目决策会议纪要。

第六十一条  之前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