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自愿申报,需要符合《办法》第六、七条规定。
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
(四)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经营效益好。
第七条 第三款: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省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且A级连续公示期满二年。
另外,企业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有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对合同实现信息化管理;每个年度的收入性和支出性合同,应达到一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