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81MB1593581B/2023-12838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02-22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求
《江山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江山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详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3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城北路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江山市农村经营指导中心),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912927276@qq.com。

三、联系电话:0570-4018591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江山市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21〕40 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并控股经营性实体。

第三条 村办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运行。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四条 成立村办企业应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股权设置、盈利分配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属地党委、政府合法性审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依法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独资公司,应明确经营范围,厘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边界,投资入股区域性村办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个体股份合作经营公司不得无偿占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和控股的村办企业的主要人事任免,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任董事长,社监会主任兼任监事长,村办企业出纳原则上由村报账员兼任,其他管理人员可由村办企业自行任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条 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乡镇(街道)党委提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和社监会主任要占半数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跨乡镇区域市级报团项目成立的多村联合投资村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运行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需对村办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考核,并与村干部绩效考核直接挂钩;村干部在村办企业中兼职的,原则上不得领取工资报酬补贴。

第九条 乡镇(街道)是村办企业的监管主体,要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村办企业管理运行。对村办企业的《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指导村办企业予以补充完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办企业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纳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其财务自成立之日起,委托第三方或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代理,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村办企业推行资金收付“非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保持独立的财务核算,村办企业每年开展清产核资,结果报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村级开支不得在村办企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村办企业资金,不得强制村办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村办企业摊派。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村办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出具财务报告。并于次月5日前将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年度报告报送村办企业及各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三条 村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经股东会审议后报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公示。

第十四条 村办企业财务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

第十五条 村办企业不得向个人集资借款,不得以本单位资产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资产处置、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村办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变卖、解散、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独资的村办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所在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多村联合投资和村集体控股的村办企业,须由入股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报所在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村办企业运行管理不得出现以下负面清单:

(一)不得投资经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违法用地等以及与政府政策不相符的项目;

(二)不得承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

(三)承接项目不得违法转包;

(四)不得以村集体名义承接政府服务和项目;

(五)管理层不得以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村办企业工程项目建设;

(六)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七)不得无偿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

(八)个人和外部工商资本不得稀释村集体在村办企业中的股份;

(九)不得向个人集资借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村办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村办企业摊派;

(十)不得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以村办企业名义替政府举债融资;

(十二)不得将村级公务接待费用转移到村办企业列支及违规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任何开支;

(十三)村干部不得在村办企业报销与运营无关的差旅费;

(十四)不得出现盈利不兑现分红情况;

(十五)不得为村干部配偶及亲属违规设置就业岗位。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村办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联合设立的村办企业有股东退出的,按《章程》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后,清算后剩余资金低于投资总额的,全部纳入村公积金。最后所得资金高于投资总额的,相当于投资总额部分纳入村公积金,高于投资总额部分可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

第二十条 投资入股村办企业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不享受各级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政策性奖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须每季度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如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