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09A/2023-127913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189号)文件精神,现根据我市2022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水平调整情况(2022年度我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103元),对我市2023年儿童福利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具体标准
1.江山市2022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1103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1815元。
2.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我市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确定,调整为每人每月1452元。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1452元。享受低保的按补差发放。
4.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5.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5%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363元。
6.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15%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218元。
7.流浪儿童救助金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15%发放,调整为每人每月218元。
二、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工作由江山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执行,并负责解释。
江山市民政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