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5XD/2023-156772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江山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在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住宅楼里开设了一家快递驿站,虽然取快递方便了,但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
住宅楼里开快递驿站,妨害业主权益吗? 1、案件回顾 老刘等三位原告与被告小闫为同一栋楼的业主。小闫将自己的一楼房屋租赁给小李用于经营菜鸟驿站。 业主老刘等三人,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闫、小李立即停止在涉案房屋的营业行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2、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闫将其民用住宅租赁给小李经营菜鸟驿站的行为,三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示反对,三原告有权主张二被告排除妨害、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但鉴于被告小李在审理过程中搬离了涉案房屋,对原告的妨害已经排除,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原告仍然坚持由法院判决,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3、法官提醒 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居民楼内开设快递驿站违反法律规定,开设快递驿站已经将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快递驿站在开办前,应当出示相关告知书,经小区业主们签字确认后才能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