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209A/2023-15654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一、政策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详见附件。
二、申请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三、补贴标准
(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现标准:330元/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
五、审批程序
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收集资料进行初审→市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审定后→次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并公布结果。
附件:《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