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4525/2023-15649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1.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时未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再次创业3年内。
2.补贴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带动3人就业的2000元/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从事电子商务及主导产业创业的,标准上浮20%。
4.申报材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正常经营1年以上材料、工资支付银行账单 (经本人签字确认)、重点人群证明材料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6.办理科室:就业创业指导科,联系电话:0570-401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