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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3-12-19

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幼儿园示范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各督学中心、幼儿园:

根据《江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江教〔2023〕77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江山市民办幼儿园示范园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名额

全市等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参选)。

二、评选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党对幼儿园的领导,有正确的办园方向,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育人为本,注重社会效益,在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办园行为规范

1.办园5年及以上,管理制度完善。

2.严格控制班额、办班规模。

(1)班额:幼儿园实际平均班额不超过30人。

(2)班级数:幼儿园办班规模要求在教育局核定范围之内。

3.配足配齐保教人员,每班配备2教1保(幼儿数在40人以下的小规模幼儿园可配备1教1保或2教);配备相应的安保、保健等人员。配备人员均要持相关证件。3个班及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园长1名。

4.保障人员待遇

(1)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实发年收入不低于2019年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8%(61136.64元)。

(2)其他职工(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40元/月,22080元/年):一级园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二级园不低于1.1倍;三级园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实发收入)。

(3)要求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4)要与全体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5)组织全体教职工体检,确保每人都持有效的健康证。

5.规范财务工作

(1)有专职或兼职财务管理员。

(2)账目收支规范、清楚。

(3)无乱收费情况。

(4)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除开支食堂必需的水电气外,没有开支工作人员工资和食堂设备的现象。每学期盈亏比例不超过4%。

(5)师幼伙食账目分开。

6.规范其他办园行为

(1)主动接受乡镇(街道)、市教育局、督学中心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积极主动承担教育部门的各项任务。

(2)无有效投诉或纠纷,无越级上访等现象。

(3)无违规使用幼儿接送车。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师资队伍优秀

1.师德师风。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抓实师德师风工作,无“虐童”等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事件发生。

2.师资持证。各类人员100%持证上岗。

3.获奖情况。本年度幼儿园集体、教师个人在江山市及以上比赛中有获奖。

(四)教育成果显著

1.推进课改。积极开展幼儿园课程改革和园本课程建设,办学特色鲜明,无小学化倾向。

2.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家长学校建设和薄弱幼儿园帮扶活动,获得社会、家长及幼儿的广泛认可和好评,家长测评满意率在95%以上。

3.获奖情况。本年度学生在江山市级及以上比赛中有获奖。

(五)校园安全稳定

在省、市、县(含部门单位)平安建设暗访检查中无隐患通报,当年无投诉被职能部门查实、处罚等记录,人防至少有1名持证专职保安,盾牌、钢叉等物防设施配齐到位,视频监控图像存储达30日标准,一键报警有效。食堂方面,三级以上幼儿园积极争创B级食堂、阳光厨房,一级幼儿园积极推进智能阳光厨房建设。近3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评选方法

按照评选条件,由幼儿园自主申报,督学中心审核考察后民主推荐,市教育局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进行公示。

本次申报、推荐、评选示范园的工作,坚持“严格标准、控制数量、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所有参评园进行全面考核,逐级评审,最终确保受表彰单位具有示范性。

四、评选材料及时间要求

1.《申报表》一份(详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一份(可附上其他能反映幼儿园的先进事迹材料,所有材料需由所在督学中心盖章,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

3.督学中心汇总表一份(详见附件2)

上述材料以督学中心为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前报教育局406办公室,联系人:朱华忠,联系电话:4071180。

五、表彰方式

市教育局对评选出的示范园将根据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附件1:2023年度民办幼儿园示范园评选申报表.docx

附件2:2023年度民办幼儿园示范园评选汇总表.docx



江山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