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81002630196L/2023-156280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
发文机关: | 市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2 |
【案件简介】
(一)案件调查
2023年6月,J县统计局执法人员对上级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出的某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查看该公司《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一季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数据,核验该公司2022年1-12月和2023年1-3月应付职工工资明细账、人工费明细账及网银电子回单,发现该公司上报的2022年1-12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差错率为85%。2023年1-3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差错率为89.7%。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询问发现,相关统计报表填报由该公司会计负责,填报人员在填报当期统计报表数据指标时,依据职工工资明细账估算报送,且没有对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进行仔细考量和甄别,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在人工费科目中,这部分农民工工资不是由于该公司劳务外包而支付的工资,应当计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而没有计入。
(二)查办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J县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和《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标准,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剖析】本案中,该公司统计人员身为会计,在做财务的过程中,理应知道该公司支付了大笔的农民工工资,但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思想上对统计报表没有足够重视(如果把农民工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同比增速超30%,则会出现联网直报平台不能上报的情况,需联系统计机构进行开锁才能申报),主观上认为数据填上去能上报即可,不愿意额外花费时间联系统计机构专业人员反馈情况。检查和询问中也发现,该公司统计人员上报统计报表数据比较随意,究其原因是会计兼统计业务,公司并没有付给会计额外的做统计报表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2009年修订时,把“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避免了一些人认为只有主观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才是统计违法行为的认识误区。因此,不管是故意把数据报错还是粗心大意或因业务不熟悉而报错,只要存在数据不准确的客观事实,都是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予以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裁量,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启示建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1.作为企业统计人员,要始终筑牢责任意识。全面系统的统计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统计业务基础和岗位相对固定的统计人员,如果企业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上进心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必将贻误统计工作开展。本案中企业统计人员思想上对统计工作不重视,没有仔细研究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填报范围,部分指标数据填报与报表填报口径不一致,且缺乏责任意识,没有与统计机构相关专业主动沟通反馈,主观上认为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就履行了统计法律义务,以致漏报企业实际支付给农民工1000多万的工资。
2.作为基层统计人员,要持续强化学习意识。统计机构每年都会召开统计报表业务培训会,跟进分片区走访指导和互动式线上答疑,近年来更是依托“统计e家”实时更新培训视频和培训课件,作为企业统计人员,对照统计数据填报要求,应当在培训时认真听、认真记,工作中主动学、及时问,真正做到学懂弄通,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报表制度的要求规范上报统计数据。
3.作为基层统计机构,要丰富拓展培训形式。聚焦统计执法中发现问题,统计执法机构要与业务科室增进信息共享,推动构建案例警示、问题摸排、填报指南等闭环机制,由专业人员常态化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和企业数据质量核查,加强预警防范。要定期开展好数据填报培训工作,对新任统计人员开展小班化培训或一对一指导,对业务薄弱的企业统计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指导。